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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主播的传媒公司经营范围(传媒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


线上线下统一管理


此次《办法》所称网络表演经纪机构,是指依法从事网络表演经纪活动的经营单位。网络表演经纪活动包括:网络表演内容的组织、制作、营销等经营活动;网络表演者的签约、推广、代理等经纪活动。


中国演出行业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也就是行业内俗称的“主播经纪机构”“MCN机构”或者叫做“主播公会”。机构的存在对直播内容有较大影响力,是连接直播内容生产者和传播渠道的中间桥梁,此前一直处于管理空白地带。《办法》遵照线上线下统一管理原则制定并推行,最显著标志即第四条规定,从事网络表演经纪活动,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这与线下演艺经纪机构、艺人经纪等管理一致。


中国演出行业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的出台将加强网络表演行业内容源头管理,进一步明确平台、主播、经纪机构三方关系,形成“平台管经纪机构”“经纪机构管主播”的层层责任传导机制,确保网络表演行业健康发展。


首次明确经纪人员配比


线上线下统一管理是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的核心原则,这一核心原则在《办法》具体规定上随处可见。其中之一就是首次明确限定经纪人员和网络表演者的人员配比。第八条明确规定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应当配备满足业务需要的演出经纪人员,演出经纪人员与所签约网络表演者人数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100。以保证经纪人员对于主播的监督、管理和提升。


中国演出行业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网络直播行业从野蛮生长到规范管理的一个显著表征就是主播的职业化。办法的推行对于主播职业化推进将有决定性作用。主播行业越来越成熟,规模庞大,产业链分工清晰,专职主播已经成为从业者的一种常态。业内认为,有责任,有未来,有规划,将是未来主播职业化的新特征。


构建清朗生态 打击黑灰产


中国演出行业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征求意见的《办法》,从约束网络表演经纪机构角度,为治理黑灰产增加一条“安全带”。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不得以虚假消费、带头打赏等方式诱导用户消费,不得以打赏排名、虚假宣传等方式炒作网络表演者收入。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应当加强对签约网络表演者的约束,要求其不得以特殊对待、语言刺激、承诺返利等方式诱导用户消费。第十四条,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应当配合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网络表演经纪活动信息数据。


完善网络生态治理,意在构建健康网络环境,《办法》配合新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施行,在第七条明确规定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表演经纪服务;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表演经纪服务的,应当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经其监护人书面同意。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在网络表演经纪活动中不得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不得侵犯未成年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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