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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所得税年度汇算专项扣除(综合所得年度汇算与专项附加扣除)

个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3月1日起开始办理


计算年度汇算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纳税年度已预缴税额,得出应退或与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已预缴税额


年度汇算与不涉及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纳税人按规定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所得。


二、无扣除需办理年度汇算的情形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一)年度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


(二)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三)已预缴税额与年度汇算应纳税额一致的;


(四)符合年度汇算扣除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


三、需要办理年度专项汇算的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办理年度汇算:


(一)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汇算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二)纳税年度内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附加过400元的。


因适用所得项目错误或者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所得税义所得务,造成纳税年度内少申报或者未申报综合所得的,纳税人应当汇算依法据实办理年度汇算。


四、可享汇算受的税前扣除


下列在纳税年度内发生的,且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的税前扣除项目,纳税人可在年度汇算期间填报扣除或补充扣除:


(一)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符合年度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


(二)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年度除,以及减除附加费用、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三)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


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所得税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五、办理时间


年度汇算办理时间为2022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3月1日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年度汇算。


六、办理方式


纳税人可自主选择下列办理方式:


(一)自行办理年度汇算。


(二)通过任职受雇单位(含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其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单位,下同。以下简称单位)代为办理。


纳税人提出代办要求的,单位应当代为办理,或者培训、辅导纳税人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含手机个人所得税APP、网页端,下同)完成年度汇算申报和退(补综合)税。


由单位代为办理的,纳税人应在2022年4月30日前与单位以书面或者电子等方式进行确认,补充提供其纳税年度内在本单位以外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相关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并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纳税人未与单位确认请其代为办理年度汇算的,单位不得代办。


(三)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以下称受托人)办理,纳税人与受托人需签专项订授权书。


单位或受托人为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后,应当及时将办理情况所得告知纳税人。纳税人发现年度汇算申报信息存在错误的,可以要求单位或受托人办理更正申报,也可自行办理更正申报。


七、办理渠道


为便利纳税人,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快捷的网络办税渠道。纳税人可优先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将为综合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项目预填服务;不方便通过上述方式办理的,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或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八、申报信息及资料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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