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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建筑企业信用分评价(上海市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

为进一步加强云南省建筑业信用管理,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氛围,近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并印发了《云南省建筑行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企业价标上海准(试行)》,该标准的施行标志着云南省建筑行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正式开展。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云南省建筑行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进一步做好云南省范围内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各方主体的信用行为的评价和考核工作,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建筑行业企业进行信用行为评价和考核适用本标准。建筑行业企业信用评价分为通常行为评价和实施行为评价。


通常行为评价是指对各方主体在一定时段内的市场行为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的评价。


实施行为评价是指对各方主体在一定时段内参与工程项目实施过程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情况的评价。


第三条 本标准评价适用对象是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筑施工类企业和咨询服务类企业。


建筑施工类企业分为建筑工程施工总在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


咨询服务类企业分为工程监理单位、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工程检测机构和勘察设计企业。


当企业有多个评建筑价上海市适用对象时,按企业所涉业务类别中业务总产值(营收)占企业沪总产值(营收)比重排名第一的,作为该企业评价适用对象类别。


第四条 建筑行业企业信用评价采用量化打分,总分为100分,通常行为评价占信用综合评价总分的50%,实施行建筑业为评价占信用综合评价总分的50%。


综合评价总分=通常行为得分x50% 实施行为得分x50%


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云南省建筑行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的建设管理工作。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建筑构对本辖区范围内建筑行业企业的实施行为进行评价和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填报至评价系统。


建筑业行业企业负责将本企业通常行为标准所需数据填报至评价系统。


第六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可根据实施情况对综合信用评价标准适时评价调整。


通常行为评价


第七条 通常行为包括基础数据、经济指标、良好信息及不良信息。


基础数据包括企业资质(如有)、注册专业技术人员、评价周期内在滇产值(营收)、近五年已完工及在建项目信息等。


经济指标包括企业上一年度在滇累计完成的建筑业产值(或营收)、税务部上海门评定的企业纳税信用等级。


良好信息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获得的正面评价信息,包括企业获奖信息、技术创新、政府表彰、提高就业率、鼓励先进组织方式、其他认证信息等。


不良信息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获得的负面评价信息,包括市场交易类、项目管理类和综合管理类处罚信息。


第八条 基础数据、经济指标和良好信息由企业按照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自行填报;不良信息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采集。


第九条 通常行为评价按周期性动态计算,基础分60分,采用加减累积分制计算,得分为0分以下的,按0分计算;得分100分以上的,按100分计算。加减累积分制是指被评价企业一定时段内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所有分值的加减累计。


实用分施行为评价


第十条实施行为评价是指对各方主体在一定时段内参与工程项目实施过程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情况的评价。


第十一条实施行为评价采取动态平均分制计算,动态平均分制是指被评价建筑行业企业在一定周期内被检查的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在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分值的算术平均。以项目实施过程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安全文明为重点,对被评价单位的工程质信用量、安全管理及工程项目实体进行全面评价。


第十二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信用构每月应对辖区内本级管辖的所有项目进行实施行为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填报至评价系统。


第十三条 实施行为评价得分采用百分扣分制,基本分为100分,得分低于0分的,按0分计算。

评价

附 则


第十四条 一个评价周期内,在云南省内无在建工程的企业,通常行为基础信息填报完整的,信用得分按上一评价周期全省同类企业平均分评定信用等级;通常行为基础信息填报不完整的,按上一评价周期全省同类企业平均分降10分评定信用等级。


首个评价周期,在云南省内无在建工程的企业,通常行为基础信息填报完整的,信用得分按B级评定;上海市通常行为基础信息填报不完整的,信用得分按C级评定。


两个及以上评价周期内,在云南省内无在建工程的企业,通常行为基础信息填报完整的,信用得分按B级评定;通常行为基础信息填报不完整的,信用得分按C级评定。


第十五条 本标准自2021信用评价年11建筑业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建筑行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标准(试用分行)》通过评价系统,实现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与“四库一平台”同步联动,推进评价数据共享加强评价结果在工程招标投标、资质资格管理、评优评先、融资贷款、政策扶持等方面的应用,强化诚信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逐步建立起政府沪部门协同推动社会广泛参与、企业守信履责、信用评价信用奖惩有序落实、金融服务有效满足的行业企业信用秩序,引导市场服务监管向合法诚信经营发展,为全省建筑市场营商环境持续改善提供了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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