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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账三年以上的的应付账款要转收入交企业所得税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其中提到“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属于所得税应税收入中的“其他收入”,应计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只规定其他收入包括“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并没有规定什么情况属于“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也没有对三年以上应付未付款项必须征收企业所得税做出规定。


对于长期挂账的应付款项是否计入“其他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可以参考以下规定:


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中确实无法支付款项的收入确认问题:

问:企业的应付未付款项,在什么情况下应计入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计入其他收入。对于何种情况属于“确实无法偿付”,税收文件没有明确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原则上企业作为当事人,更了解债权人的实际情况,可以由企业判断其应付款项是否确实无法偿付。同时,税务机关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因债权人(自然人)失踪或死亡,债权人(法人)注销或破产等原因导致债权人债权消亡的,税务机关可判定债务人确实无法偿付。对于这部分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未付款项,应计入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


二、《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第十条关于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的税务处理问题的规定:

企业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包括超过三年未支付的应付账款以及清算期间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若能够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债权人没有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可以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已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应付账款在以后年度支付的,在支付年度允许税前扣除。


综上所述,如果有证据证明企业应付未付款项确实属于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例如债权人破产或死亡导致债权消亡,或者债权人书面承诺放弃债权,或者经法院判决债务人应付款项可不再支付等,应作为“其他收入”,并入应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否则,即便应付账款挂账三年以上,也不能确定属于“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而计入收入总额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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