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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被判全额赔偿储户,只因无法做到一件事

根据新闻报道,1999 年年底,陈伯在某银行的存折中存入 2.6 万元,此时存折显示余额 116703 元,之后存折遗失。2016 年,陈伯在搬家时找到这个存折。从 2017 年开始,陈伯多次拿着存折到银行取款,均被银行告知账户已注销,无法取款。

这件事虽然有争议,但是明显是银行理亏。

存证的保管

存证的保管,是本案的第一个争议点。

在2016年之前,按照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会计凭证保管期限为15年,但是随着一系列的而经济案件纠纷,尤其是涉及到银行的案件频频超过15年的期限,为了解决这一问题,2015年12月11日,修订后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的保存期限由15年变为30年,也就是说从2016年1月日开始,客户在银行办理业务的凭证保管期限改为30年。

而本案的几个关键时间点非常有意思,为什么呢?

存折显示的最后一笔交易,恰好是1999年实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凭证保管15年的规定开始执行之时,之后存折“遗失”,而当旧规则废止,新规则开始执行保管30年的2016年,陈伯又恰好找到了,这其实就出了个难题,应该按照哪一个规定执行?因为此时,无论是原始凭证,还是银行对账单,都已经过了法定保管期限,银行可以销毁。

卡本通

据银行反映,陈伯的账户开通了卡本通业务,在2010年将存折挂失前用的是卡取款,销户前的余额是7百余元而非11万。

那么是什么是卡本通呢?

也就是一个银行账户对应一张银行卡和一个存折,卡和存折通用,共享一个账户,在过去很多人都用过,还有叫做附卡的业务,就是可以两个人用一张卡内余额,比如父母要给在外地的孩子存钱,卡可以给孩子使用,在本地银行往存折里存款即可,但这样又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比较突出的就是在卡发生的交易,只有取银行补登存折才可以显示,有可能你存在存折里10000元,分十次用卡取走,但是留在存折上最后一笔记录还是10000元,所以后来,容易引起纠纷和误会,因此各银行纷纷取消了卡本通业务。

举证

那么法院为什么判银行败诉,我认为主要是举证的问题。

一般来说,法院的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在本案中,陈伯伯的证据比较有力,就是存折,实实在在存在的证据,而银行辩称陈伯已经挂失销户,且销户前已经用卡把钱取至700元,但是却拿不出证据,可以说凭证保管15年已过期销毁,是最大的缺陷,这就好比你说有还别人钱的收条,你把它烧了,而别人手上有你的欠条,那么法律会支持谁?

所以即便是银行遇到碰瓷的,也没用证据证明,无论是制度上还是管理上有漏洞,那么就要付出代价。

而本案还比较有意思的是,一个人1999年有11万元,那是算得上是一笔巨款,凭证丢了,钱也能忘了?隔了十几年才想起来,陈伯真是太有钱了。

朋友们,赶紧回去回家翻翻,看有没有巨款忘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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