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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行天下丨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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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六十五条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释义】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关于对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的食用农产品"按食品"实施监督管理的要求,为保证食用农产品銷售来源可追溯,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如实查验、记录并保存相关进货信息。根据食用农产品鲜活易腐、非工业化生产、流转消费速度快等突出特点,将需记录的进货信息规定为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食品经营者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是实现食品安全可追溯的需要,通过进货查验记录,可以追查相关责任人,确保食品安全的全链条监管。食品安全法对一般的食品经营者规定了进货査验记录制度,要求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考虑到食用农产品不同于一般的加工食品,具有鲜活易腐,保质期短,不经过工业加工等特点,无法适用上述一般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规定,所以本条专门对銷售食用农产品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作了特别规定,以适应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管理的需要。

关于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这里应当说明几点:一是适用这一制度的主体,包括食用农产品銷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但不包括食品摊贩;食品摊贩的具体管理制度适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立法的规定。二是需要查验并记录的具体事项,包括食用农产品的名称、 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三是食用农产品经营者除了要做好查验记录外,还要对记录予以保存,并保存相关凭证,二者的保存期限均不得少于六个月。六个月的时间从经营者购进该批产品之日起计算。对于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条规定的,要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26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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