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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拒付怎么办

一、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拒付怎么办

1、及时取得拒付证明

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不能收回款项时,权利人想方设法取得付款义务人拒绝付款的证明材料,可以是义务人出具的书面拒付证明、托收行出具的义务人账户余额不足的书面材料,义务人工作人员拒绝支付的影像资料、邮件、聊天记录等也要及时收集、保存,多多益善。

2、提起诉讼

当该商业承兑汇票是经过背书转让的,或给付票据的一方并非该商业承兑汇票上记载的任一参与主体的,最后持票人选择依据什么法律关系提起诉讼显得尤其重要,在管辖、诉讼时效、被告的确定、经济权利要求方面均存在重大的区别。权利人应当根据个案情况、证据情况综合分析比较,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法律关系适用,以争取权益最大化。

3、相关法律

根据《票据法》第61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①汇票被拒绝承兑的;②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③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根据《票据法》第70条,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发展面临的困难

1、尚未建立统一的商业承兑汇票信用评估体系,影响了商业承兑汇票的接受程度,导致商业承兑汇票容易出现贴现难、贴现贵等问题。

2、缺乏有公信力的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贴现平台,缺乏相应的风险管控机制,导致商业承兑汇票容易出现托收难、追索难等情况。

三、关于追索权的时效问题

《票据法》第65条的内容,持票人应按规定期限提供合法证明进行追索,否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上述"规定期限"按照理解应是指《票据法》第 17条规定的行使权利期限,分为三种:

1.针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是2年;

2.一般前手的是6个月;

3.如果是票据债务人付款后获得票据权利而再行追索的,则为3个月.

所以,如果要追索,请勿错过权利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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