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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10加计扣除账务处理(增值税按10%加计扣除如何填报)

政策文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例子:

A公司属于符合上述文件要求的公司,本月有进项税额100元,销项税额500元,期初无留底税额,本月第一次享受加计抵扣政策,问:计提加计抵扣及实际抵扣应纳税额的账务处理,如何计提本月附加税?


错误账务处理:

1、结转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0


应交税费-转出未交增值税 400


结转:


借:应交税费-转出未交增值税 40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400


2、确认加计抵扣税额


借:应交税费-其他 10(100*10%,加计抵扣)


贷:其他收益 10


3、计提附加税


借:税金及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 28(400*7%)


税金及附加-教育费附加 12(400*3%)


税金及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8 (400*2%)


贷:应交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 28


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 12


应交税费-地方教育费附加 8


4、次月缴纳税金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400


应交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 28


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 12


应交税费-地方教育费附加 8


贷:应交税费-其他 10


银行存款 438




大家可以看看,有哪些账务处理是错误的?

错误1、加计递减税额的账务处理:


加计递减税额收益的实现是在次月缴纳时,在当月计提时,收益还尚未实现。


政策依据:


财政部于2017年5月修订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以下简称政府补助准则),为便于理解,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三、关于“其他收益”科目 对于总额法下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企业在实际收到或应收时,或者将先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分摊计入收益时,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递延收益”等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正确处理为:

计提时:借:应交税费-其他 10


贷:递延收益 10


缴纳税金时:借:递延收益 10


贷:其他收益 10




错误2:计提附加税的计税基础错误


计提附加税的计税基础是公司当月实际缴纳的流转税额,本题中即扣减加计递减税额后的实际应纳增值税额。


正确处理:

计提附加税的计税基础=500-100-100*10%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草案)第二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大家做对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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