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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医疗保障局最新政策(兰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原标题:兰州市医疗保障局提醒告诫医保参保人员——


保管好个人医疗保障凭证 依法依规合理使用医保基金


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含电子医保卡)的资金属于医保个人账户。个人账户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个人账户资金是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人账户基金只能用于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所规定项目范围内的医药费用。个人账户原则上不得提取现金,禁止用于医疗保障以外的其他消费支出。


参保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享受医疗保障待遇。参保人员应当持本人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并主动出示接受查验。参保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本人医疗保障凭证,防止他人冒名使用。因特殊原因需要委托他人代为购药的,应当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个人不得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不得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不得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个人不得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不得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


在此,本报特别提醒广大参保人员提高警惕,保管好个人的医疗保障凭证(含电子医保卡),依法依规合理使用医保基金。同时,市、区(县)医保部门将通过建立个人医疗保障信用记录、信用评价制度和分级分类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对参保人员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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