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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总额法净额法账务处理(收入总额法和净额法税务处理)

按照直接扣除违约金的净额进行结算税会处理案例解析(上)

原创 安世强 安博士讲财税 2021-12-13 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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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爱的读者,最近这段时间,我非常的忙,每天能抽出的可自由支配时间非常有限,像过去那样一篇文章动辄5千字的篇幅,在最近一段时间恐怕无法如愿,所以不得不将一个故事分几期讲,这有点像一千零一夜的故事了。


本公众号除一些税务政策外,全部为笔者原创作品,耗时耗力不在话下,我想原创性的价值应该是到处复制粘贴者所不能比的,后者笔者所不为也,希望各位朋友见谅。


言归正传:关于涉及到违约金的税会问题,笔者以前也讨论过几种情形,但实务总是多样化的,以下是另外一种情形。


一、具体案例


甲公司签订买卖合同,购买了70台电脑,价值是70万,合同约定电脑单价1万元/台,合同签订后30天内交货,后因供应商未按时交货,故直接按照合同约定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罚了对方3.5万元,并让对方按照扣除违约金罚款后的金额66.5万开票,供应商乙公司也同意,故甲公司按照66.5万向对方付款。


这个业务甲公司能否按照发票金额66.5万元入账(即每台电脑按照9500元/台计入固定资产),而实际未收到的3.5万元违约金不作任何处理。


二、案例解析


本问题较为有意思,而且也可能具有较为普遍的现实意义,毕竟甲方经常被称为甲方爸爸,有时候做出妥协的还经常是乙方。


本案例主要涉及三个问题,以下进行逐一分析:


一、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


资产入账价值一般都是按照历史成本,在初始入账价值的确定上一般都是按照公允价值,一般按照市场化的交易,这两者是内在统一的。即使是捐赠的资产也是按照公允价值入账,也应该按照公允价值开具发票,这是正规的做法。本案例,甲方要求乙方按照罚款后的金额开票,并据此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一般来说是不合理的。


但,假如罚款的原因是折扣折让类的销售,比如电脑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配置要求等,这说明资产本来就不值那么多钱,应该按照公允价格,即最终成交价格入账,这也不冲突。


二、按照净额入账的情形


将违约的业务合并到主体业务中,相当于按照总额和净额确认成本费用的问题,这对供应商来说也是总额法和净额法确认收入的问题,双方的会计处理具有对应关系。那么总额和净额的使用是否合理。


总额和净额主要解决的是交易反映业务实质的问题,不给报表使用者以误导。比如净额法最常用的行业之一就是大宗原料贸易,这类公司经常是以代理人的身份出现,大批买入卖出,只赚取微薄的代理佣金,如果将总金额作为收入和成本,原本很小的业务,显得公司规模巨大,这与事实不符,也引人误导。


如一中所述,如果是产品质量等问题,质量瑕疵引起的价值减少应该包含在收入中,应该按照最终的价格,供应商确认收入,采购方确认固定资产入账价值。如果是其他的无关原因,采用净额就不太合适了,还需反映违约的情况。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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