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费依法连续缴纳是维系劳动者退休养老有保障、生病住院能报销的未来生活幸福指数的大计,现在越来越多的职场人意识到这个问题的重要性。
问题就来了,关于社保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一、自己在单位辛苦上班十多年,从来没有缴纳社保,让公司缴不缴,申请劳动仲裁不受理,只好到社保征缴部门投诉要求补缴;
二、单位就最近两年有缴纳社保,之前从来没有缴过,这事也只能投诉要求补缴欠缴的社保费;
三、自己每月工资10000多,但单位长年来只是依照当地最低基数缴纳社保,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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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常见的社保侵权情形,99%跟单位协商是一点用没有,但又不属于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很多劳动者只好通过举报投诉要求补缴社保费。
然后劳动者就去人社局要求补缴被侵害的社保权益。大多数地方的人社部门会告诉你两年以前不缴社保或不足额缴纳社保的已超过法定投诉时效,故不予受理。
到了这个阶段,90%的劳动者就望而却步了,人社部门都说了,没办法,还能怎么办呢?这就是很多企业敢于毫无忌惮违法不缴社保或不足额缴纳社保的主要原因。
事实上,从法律上来讲,两年以年的历史社保违法情形能不能维权呢?我们可以先看看法律规定。
第一、关于社保费追诉时效的问题,两年以前的社保费补缴真就过时效了吗?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劳动保障监察的追诉时效为2年,而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状态的,应当从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二、劳动监察追诉时效的性质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及2011年7月1日之前,《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均没有企业社保补缴问题设置追诉期。
而且社会保险费缴纳属于行政征收范畴,与行政处罚的性质并不相同,追缴社会保险费与违法行为的追诉和处罚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
因此,《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的是劳动保障行政执法时效,而追缴社会保险费并不适用该追诉时效的规定,当用公司未及时、足额为员工购买社保,一方面行政机关可进行调查和处罚,另一方面有关部门仍然可以继续追缴社会保险费,法律法规并未对此限定追缴期。
归根到底,从法律层面,劳动者对公司历史性遗留问题存在未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金的问题进行投诉,请求补缴社保,属于人社局的职责范围,而且不应当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人社局部门简单回复只能补缴最近两年社保费,确实没有法律依据的,一般都是根据地方规定作出的解答,事实上效果也确实不错,绝大多数的劳动者也就无奈主动放弃关于社保补缴的维权了。
而对于很劳动者来讲,他们的投诉事项属于要求追缴社会保险费完全不缴或不足额缴纳的补缴问题,并非要求有关部门查处公司的违法行为,故不应当适用劳动保障行政执法的时效。无论从何种法律依据,社会保险费缴纳属于行政征收范畴,与行政处罚不同,不适用2年的行政执法时效,很多地方的人社局以超过法定投诉时效为由作出决定不予受理两年前的社保补缴投诉,适用法律错误。
有没有办法破这个结呢?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要求人社局出具《不受理通知书》,然后到法院发起行政诉讼要求人社部门补缴所有的欠缴社保,同时将用人单位列为诉讼第三人。
不过,这个过程非常难,社保费历史欠缴问题涉及面非常广,法院对这类案件的判决与审理非常谨慎,法律依据虽然很明确,但如果考虑到具体影响,完全不一样的判决结果也比较常见,具体情况就不多讲了!大家自己思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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