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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房建设须制定长期政策(住建部关于保障性住房的规定)

日前广东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1〕39号。


意见提出完善基础制度,系统谋划推动


  (一)明确对象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


  (二)明确发展重点。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和湛江市是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重点城市,要根据常住人口规模、人口流入分布、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和交通等条件,结合城市轨道交通站点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情况,科学布局房源,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三)科学制定目标。


  1.开展需求调查。各地级以上市要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需求调查,科学合理做好测算,包括需求群体、符合条件的存量土地与存量房屋、新增用地、房屋租金等。


  2.制定目标计划。各地级以上市要科学确定“十四五”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目标,制定并公布保障性租赁住房专项发展规划及年度筹集建设计划。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建设计划及项目须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汇总报省政府确定后,纳入国家和省的计划,享受相关支持政策。


  (四)加强项目全过程监管。各地级以上市要把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纳入本市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管理,并与“粤安居”平台保障性租赁住房数据对接。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监督,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五)落实主体责任。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负主体责任,要建立健全保障性租赁住房制度,出台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梳理现有租赁住房的各类支持政策,做好政策衔接,符合规定的租赁住房均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


  落实支持政策,加强跨部门协同


  (六)落实土地支持政策。各地级以上市要在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中单列租赁住房用地,其中,广州和深圳市单列租赁住房用地占比原则上不低于10%。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支持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各项用地政策,切实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保障力度。要将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与“三旧”改造、城市更新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焕发老城市新活力。


  (七)简化审批流程。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强化部门联动。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开展联合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授权本级保障性租赁住房行政管理部门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从项目申请到完成认定原则上不超过30个工作日。企业凭认定书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按规定享受土地、税费、民用水电气价格等优惠政策。


  (八)做好资金保障。建立多元化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资金筹措机制,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等资金的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可积极申请专项债券,统筹做好资金保障。


  (九)落实税费优惠政策。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经认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经认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经认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经认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十)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建立健全与水电气等部门单位的联动机制,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完善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相适应的贷款统计,在实施房地产信贷管理时予以差别化对待。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产品创新、优化信贷管理,对符合条件的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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