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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教育附加土增税前可否扣除(地方教育附加能否在土地增值税前扣除)

文|金穗源商学院 高戬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地方教育费附加,能否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


我们知道,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相关税金,是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予以扣除的


具体依据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在计算土地增值额时可以扣除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然而,地方教育费附加,是否可以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予以扣除,政策就没有那么明朗。


实务中,各地税务局官网的答疑内容,也多是引用《条例细则》作为答复,认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中并没有提到地方教育附加,所以,不认可税前扣除地方教育费附加。


我们认为,地方教育费附加,确实是“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理应做为扣除项目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予以扣除。就因为《条例细则》中没有列举,就不可以税前扣除吗?未必,我们来看一些地方规定: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完税凭证,包括:已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


《厦门市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鉴证办法》(厦地税发[2007]115号)规定,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辽宁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辽地税发[2007]102号)规定,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完税凭证,包括:已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


《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9号)规定,在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可据实扣除。[文件废止]


其实,《条例细则》没有提及地方教育费附加,与其开征时间是有必然关系的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自1995年开始实施,而地方教育费附加,是根据2010年《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统一起征,所以,从起征时间的节点上,《细则》不可能提及地方教育费附加。


以下是一些地区对于该问题否定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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