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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征缴地税(社保缴费是由国税还是地税征收)

吴紫骊


吴紫骊建议,中央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尽快启动对《社会保险法》的修订工作,统一明确我国社会保险费征收主体为地税机关,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社保费地税机关全责征收模式,并赋予与其征收职责相匹配的执法权;进一步推进完善“税务征收、财政管理、社保使用、审计监督”四位一体的社保管理体系,促进我国社会保障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1999年国务院公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社保费征收机构由省级政府确定。2011年修订实施的《社会保险法》也没明确社保费征收主体的问题。多年来,我国社保费征收体制呈现二元征收主体的状况,即部分地区由地税机关征收,部分地区由社保经办机构征收。


据吴紫骊介绍,早在2000年1月1日,广东省政府就决定社保费由地税部门征收。17年来,广东地税依托专业化的征管力量和先进的信息化手段,逐步探索完善并试点推广社保费全责征收模式,实现了社保费收入的高速增长和参保缴费人数的稳步攀升。


广东省地税局公布的数据显示,广东省社保费由2000年的149亿元增至2016年的2777亿元,累计组织社保费收入超18722亿元,年均增长20%;实际缴交“五险”人数由1999年的500万人增至2016年的2263万人。


在吴紫骊看来,地税机关征收社保费具有诸多明显优势:


一是有利于提高征收效率,促进收支平衡。作为专司组织收入的部门,地税机关可以充分利用丰富的组织收入经验,特别是在扩大覆盖面、提高征缴率和强化欠费清缴保障等方面,有效发挥税费统征统管效率高的专业优势,实现社保费持续稳定增长,缓解社保资金缺口给地方财政带来的巨大压力。


二是有利于降低征缴成本,节约行政和社会资源。与其他费金相比,社保费最具有税收的性质,非常适宜地税机关征收。由地税机关征收社保费,既便利地税机关税费同征,节约大量行政资源,也便利纳税人税费同缴,有效降低社会成本。


三是有利于优化部门职能,提高政府治理能力。推进社保费征收、管理、使用、监督“四权分离”,既符合财政体制改革中加强“收支两条线”管理这一基本要求,有利于强化部门监督制约,保障社保资金安全,又能使人社部门从繁杂的征收工作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优化社保资金使用。同时,地税部门也能借助社保费征收,进一步丰富纳税信用体系内涵,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进而提升税费共治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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