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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税发票能不能确认收入(不能确认收入但开出增值税发票)

无票收入与已开具发票收入的入账方式是相同的,只不过所附的原始凭证中缺少了发票而已。其无票收入的会计处理需要按照收入准则进行账务处理,而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应分别按照增值税收入和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原则,分别计算和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现实是,有的企业面对的是终端消费者,且多数是不要发票的,无票收入很多。这种情况下,企业不能认为客户不要发票,即企业没有开具发票,便不确认收入,不缴纳税金,而给企业带来很大的涉税风险。



一、会计收入的确认原则和条件。按照收入新准则确认的原则和前提条件,主要是根据签订合同的购销双方履约合同的状况进行判断。其收入确认的原则,就是企业履行了合同中约定的履约义务,也就是在客户取得商品的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即企业在客户有能力获得该商品相关的经济利益时,企业需要确认收入。


收入确认的前提条件,即企业与客户之间签订的合同,应同时满足,其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的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的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其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和金额;其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额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那么,如果企业取得的无票收入,且满足会计收入确认的原则和条件,企业就应该按照收入准则的规定,及时确认会计收入,进而计算企业盈亏。企业在进行入账处理时,因没有开具发票,则确认收入的记账凭证应符合原始凭证上缺少了发票,但企业需要附上产品出库单、收款收据、银行进账单、物流配送单,以及双方签订的合同等,作为确认收入的依据。收到无票收入会计处理为:借: 银行存款(应收账款),贷款 : 主营业务收入,贷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



二、增值税收入的确认原则。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改增通知中,都明确规定了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即企业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时间)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那么,只要企业的销售行为,满足了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规定的标准,企业就应该按照增值税收入确认的条件,计算和缴纳增值税,与取得的无票收入无关;但如果企业先开具发票的,则需要在开具发票的当天,计算和缴纳增值税。


三、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原则。企业所得税收入遵循的是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即属于当期的收入和成本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需要计入当期;而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成本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也不得计入当期的收入和成本费用。


企业销售产品如果同时满足如下条件,则需要确认收入的实现,即一是产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经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是企业对已售出的产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的控制;三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四是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因此,企业是否开具销货发票,与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同样是没有关系,而是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企业所得税收入进行确认,并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总之,企业取得的无票收入,只要满足收入准则确认收入的原则和条件,就需要及时确认当期的营业收入,并进行账务处理;取得的无票收入,如果满足增值税收入和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原则,则需要企业计算和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2021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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