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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34号全文)

减资的税务处理

一、法人股东减资


法人股东减资,就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部分按11年34号公告计算确认的股息红利所得,可按税法规定享受“居民企业直接投资的股息红利所得”免税优惠,减资金额扣除原投资计税成本,扣除免税收入部分后结余金额为财产转让所得。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五、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二、个人股东减资


个人股东减资产生所得的,按11年41号公告所得确认原则计算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税率为20%。


公司做为减资款项的支付人,构成财产转让所得的扣缴义务人,应按规定扣缴个税。


若公司未扣缴个税,取得所得的个人需要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2、《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


一、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应用指南(2006)


(三)企业回购自身权益工具支付的对价和交易费用,应当减少所有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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