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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收入确认条件(新会计准则应用的收入确认方法是)



前言

各位小伙伴们,大家好呀!


今天是东北话十级的一墨。


本篇,我们继续“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这一话题。


聊一聊特定交易的第三篇:主要责任人与代理人。



适用场景




两种身份的判断原则



在学习后面的内容之前,我们必须先建立一项认知:


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这是核心的判断原则。


后面介绍的一系列内容,实际上都是为了辅助这一判断。




主要责任人的情形

什么情形下,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呢?


有以下三种情形:


1、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或其他资产控制权后,再转让给客户。


2、企业能够主导第三方代表本企业向客户提供服务。


3、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控制权后,通过提供重大的服务将该商品与其他商品整合成某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


上面的内容仅仅是向我们列举了具体的情景,但是并没有告知我们应该如何判断企业是否拥有了控制权。




取得控制权的考虑因素

这部分,是本文的重点内容!!!


实务中,企业在判断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时,应当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进行判断,包括:


1、企业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


①、承担主要责任,更多的是站在客户的角度来考虑。对于客户而言,谁对商品的质量或性能负责、谁负责提供售后服务,谁就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②、如果企业提供的某项商品或服务可以有多个供应商,企业有能力从中自主选择哪一个供应商提供商品或服务,则表明企业可能是主要责任人。


③、如果企业从实体上改变了所提供的商品,或者自行提供其中的部分商品,或者参与了对所提供商品的具体规格要求的确定,则表明企业可能是主要责任人。


2、企业在转让商品之前或之后承担了该商品的存货风险。


①、当企业在与客户订立合同之前已经购买或者承诺将自行购买特定商品时,这可能表明企业在将该特定商品转让给客户之前,承担了该特定商品的存货风险。


②、此处的存货风险,是指无法获得补偿的风险,例如:


在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中,企业将商品销售给客户之后,客户有权要求向该企业退货。


如果企业无权从供应商处取得补偿,这可能表明企业在转让商品之后仍然承担了该商品的存货风险。


③、就提供服务的合同而言,如果合同约定无论最终用户是否接受该服务,企业都必须向该服务的提供商支付报酬的,则表明企业承担了与该项服务相关的存货风险。


3、企业有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


企业有权决定交易商品的价格,可能表明企业有能力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代理人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也拥有定价权。例如,在主要责任人规定的某一价格范围内决定价格。


所以,即使代理人有一定的定价能力,也并不表明其身份是主要责任人,代理人只是放弃了一部分自己应当赚取的佣金或手续费而已。




案例

准则应用指南提供了诸多案例,但是这些案例的判断难度都不大,这里就不对这些案例进行讲解了。


不过,其中有一则案例略有迷惑性,我带着大家来分析分析。





分析


这个案例乍一看,老林就是一中间商,啥也没干就把钱挣了。直观的感受老林应该是一个代理人才对,可实际是怎样的呢?


首先,站在客户贾老板的角度。最终不管是谁来干这项活,对最终结果负责的始终是老林。


根据老林与小乙的约定,小乙只听老林派遣,小乙无法决定自己要干的活,贾老板也不能直接指派小乙干活。所以,实际上老林这时已经取得了这项服务的控制权。


另外,老林实际上还承担了贾老板不付款的信用风险,而且这一风险也没办法转移给小乙。这一因素也是判断企业是否为主要责任人的辅助证据之一,但这项与上文提到的其他因素相比,考虑的权重要低一些。


综合考虑下来,我们认为老林在小乙提供保洁服务之前就控制了该服务,老林在这项交易中的身份为主要责任人。




总结

最后,我们通过下面这张表格,总结一下主要责任人与代理人的区别。


主要责任人VS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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