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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增值税发票开票管理办法)



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


当月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出现销货退回、开发票错误等情况,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


(一)收到退回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没有抄税,而且没有记账;


(三)购买方没有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中“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不相符”。


税务局代开增值税发票作废


由于开具错误、退回销货、打折、停止服务、发票填写错误等原因,需要作废的,由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出具已代开的发票。


在开具发票时,需提供一份证明材料,证明所开发票每一次作废,作废原因(并盖公章),税务机关当场作废,收回已开具发票,需要退回已征收税款的,启动退税基本流程。


上海注册公司开具的以下两种发票不可撤销


(一)开具增值税电子发票后,不得作废。


当纳税人开出电子发票后,如果出现退销、开错发票、暂停纳税等情况,可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成品油专用发票开具后不得作废。


在开出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出现销售退回、开错发票和销售折让等情况时,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上海注册公司发票不可撤销


(一)已认证之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废。


(二)已抄税发票不得作废。


㈢跨月发票不得作废。


(四)发票联次不全者不得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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