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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律师个人所得税新政策(山东省律师收费标准2017年)

我发现有的律师在违规执业。他们可能在窃窃私喜。我认为律师们没有违规执业的必要。下面我将其中的道理一一道来:

一、从律师总体的收入来看,律师的收入是比较低的。

律师界的一九定律。百分之九十的人是不太挣钱的。只有百分之一的人收入非常高。


那百分之九十的人的收入是收费去掉劳保金、交通费、增值税、交给律师所的费用后所剩的为律师个人的纯收入。这个数字是很低的,很可能是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即使需要缴纳,也是非常少的。


如果按照会计计算方法,律师的费用为收费额的百分之三十计算,剩余部分来计算所得税。也没有多少的纯收入。


假如律师年收费二十万元,费用按照百分之三十计算,也就是六万元,剩十四万,去掉工资六万元,剩下八万元,再去掉一点应当扣除的赡养老人等可以扣除的部分,剩余可以兑税的部分就很少了。


据我观察,我们当地执业十年以下的律师年收费超过十万元的很少。除去费用百分之三十,基本上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了。这部分人员的比例应当在百分之四十左右。


执业十年以上的律师的年收费额在十五万元左右。去掉百分之三十的费用,剩余大约是十万左右,再去掉工资六万元,就剩三四万元了,再去掉可以再税前可扣的费用剩下应税所得就非常少了。


我上述说的意思是绝大多数律师从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角度,没有违规执业来逃避国家税收的。


二、律师没有必要规避国家的增值税。

国家对小微企业实行税收优惠,对于中小律师事务所实行增值税免除或者减,对于规模化大所实行减的优惠政策。


我的律师事务所,税务部门实行的是增值税的免除。我都非常不好意思。我觉得国家应当征收增值税。


国家对于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原来规定的到2022年底为止。是不是可以适当的可以延期?有这种可能。但是这样的减免政策,国家丢失大量财政收入,应当是不可长久的计策。


增值税的税率应当在百分之六点八左右。


有些律师收费不开发票,主要是为了逃脱增值税的部分。


我觉得有的律师这样得违规做法也是犯罪行为的。千万不能为了百分之几的税金,而去犯罪。再说国家不收或者收的增值税非常少。


三、收入非常高的律师就更不必要来违规执业收费不开发票了。

从道理来说,高收入的律师,收入的那么高,应当不在乎国家的税收的。可是社会现实总是相反的,钱越多,越亲钱的。何苦?贪得无厌!逼得国家把你送进监狱,所谓省出来的税金都要吐出来,还要交罚款、罚金还要蹲监狱。活该!


四、律师不能违规执业开票作为非法利益的输送工具。

有的律师与某些权贵进行勾结,开发票作为利益输送手段。订立假合同或者是真合同,收取高额律师费,除了增值税扣除后,剩余部分送给权贵。这种行为一方面涉嫌行贿犯罪,另一方面也涉嫌透漏所得税犯罪,也为自己增加了执业风险。


五、律师的一切违规执业都紧紧围绕着收入不开票发生的,或者违规开票发生的。

税收是国家的财政来源的最主要的组成部分。历朝历代、国内国外都是一样的对此予以高度重视的。


律师作为国家的特殊群体,国家在税收方面是予以特殊照顾的;不是国家不知道在律师行业中有偷税漏税的行为,而是对于此行业国家如何收税,特别是所得税中的费用的如何计算有些难度,没有很抓收税的事项而已。今后随着律师行业中高收入人群的增多,国家对于一九定律中的一的部分的收税会进入的日式日程当中来。


六、至于律师执业日常中的其他违规行为均是枝节问题。可以通过自己的自觉规范执业来达到完善。

律师不管是何种形式的执业方式,在收到案件后向律师所报备一下,根本不成什么问题。案件完毕后早日装订成册,也是非常容易的事。至于私自设立办公室的事,只要是不挂牌,好像也是没有管的。不过律师一定要遵守律师所的管理,不能惹麻烦。


七、有关律师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问题。

这个问题应当说是非常严重的问题。也是司法行政机关非常难以管理的问题。


a.律师违规支付案件介绍费的问题。

因为法律服务市场竞争激烈,律师普遍存在案件不足的问题。所以就出现了形形色色的律师支付介绍费的方式来承揽案件的情况。律师支付介绍费的比例从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之间;有的比例还会高,最大的比例可以达到百分之九十。


这样的情况严重损害了律师业的正常发展,让案件业务被非正当手段所取得。也诱导非法律行业进入到律师行业中来,特别是社会资本进入到法律服务行业中来,逐步改变了法律服务行业的性质走向,纯逐利模式的出现。让律师成为商业资本逐利的工具。


采用支付介绍费的方式承揽案件的律师所及律师,一般是竞争力比较弱的律师所及律师;也不排除比较有竞争力的律师所及律师也参与到其中。


现在社会中就出现了所谓的“法律服务公司”、“法律服务网站”、案件介绍的掮客专门从事律师案件介绍业务,从中收取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的介绍费,从中盈利。那么这些从事为律师介绍案件的组织及人员,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是无从管理的,市场监督局是否可以管理?公安机关是否可以管理?这些事项确实值得探讨。司法行政机关明知道有这样的情况,可就是老虎吃天无从下口。司法行政机关只能从管理律师的角度来管理这方面出现的情况。再说发现这种不正当竞争是非常难的,这种不正当竞争的方式往往是采用秘密方式进行的。


八、有损律师行业形象得违规行为。

全国律师协会的规范中,禁止律师在拓展业务中具有毁损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


因为律师行业的竞争,业务越来越难做了。有的律师在法院门口、检察院门口、看守所门口、律师所外边、社会公共场所外边摆上个小桌子,在承揽案件。真像算命先生一样。律师行业的脸面丢尽了!


从司法部的律师执业规范来看这也是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范畴。我看这不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范畴,应当属于律师拓展业务有损尊严的范畴。我觉得律师所及律师有这样行为不应当由司法行政机关来处罚,应当有律师协会来处罚比较适宜。


这些有损律师行业职业尊严的行为,越没有竞争力。


同样拓展业务的方式,如果采用不同形式,会取得不同的效果。如果律师所或者律师能够参与到政府组织的公益性法律宣传活动当中,就能显得高大上。政府也非常愿意对律师所及律师予以推广。君子假善物也。


上述部分我谈论的观点是律师没有必要违规执业。一般律师的那点收费没有违规执业的必要;那些高收入的律师已经功成名就了,也没有必要违规执业,应当为国家贡献税收,也应当为年轻律师起到依法执业的典范作用。律师只有依法执业,紧紧围绕在政府的领导之下,为政府效力,政府才会对律师予以扶持,予以关爱,互惠互利才会长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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