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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增值税的附加税账务处理(免征增值税相应的附加税费怎么处理)


由于附加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的,在会计处理上需要计算增值税时同时计提,免税时作为营业外收入。


会计分录如下:


一、在实现销售后。


1、计算增值税: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现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2、计提附加税费: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


二、增值税减免后:


1、减免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或税收减免


2、同时,减免附加税费: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


贷: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或税收减免。


扩展资料


小微企业免征收的增值税属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同时小微企业免征的增值税既没有“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也没有“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因此小微企业免征的增值税不属于不征税收入,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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