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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应用平台(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官网网上办事)

近些年来,通过微商、直销等渠道销售的女性私护凝胶类的消毒产品越来越受到女性客户的欢迎,很多微商团队、电商、专业线、日化线选择通过这类凝胶产品来进行平台市场拓展。在这样的背景陕西省下,“闺蜜宝”逐渐走入到了广大女性朋友的视野之内。









品牌背景,号称第一?




经查,闺蜜宝的经营主体为陕西君健药业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14年11月25日,法定代表人王军鹏,股东有王军鹏(大股东)和王建利,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据官方介绍,陕西君健药业有限公司是一家集科研开发、技术服务、研制生产及服务营销为一体的综合型高新现代技术生物科技公司,主营产品包括贴牌加工生产女官网性外用保健品,即缩阴软胶囊、凝胶;消炎软胶囊、凝胶;滋养软胶囊、凝胶;宫颈糜烂凝胶;暖宫软胶囊等。







据官网显示,该公司拿到的批准文号为“陕卫消证字(2014)第0185号”,具体的经营范围如下:







长久以来,不应用少企业或经销商为自己生产或经营的商品擅自“戴高帽”的现象都十分普遍。现如今,在美篇等平台上,就有经销商晒出相关宣传图片,借此声称闺蜜宝是女性私护第一品牌。







无独有偶,在另外一位经销商的朋友圈中,也出现了带有公司注册商标的宣传图片,这张图片上的文字信息也明显带有“闺蜜宝——亚洲女性高端私护第一品牌”的字样。







显然,这样的宣传手段在抬高闺蜜宝自己的同时,也在客观上贬低了其他同业经营者的商品及服务,其行为违反了我国《广告法》关于禁止使用“最高级”、“最佳”这类绝对化用语的有关规定。如果当执法人员向其求证“第一品牌”的真实性时,有关负责人无法提供能够证明其为“第一品牌”的相关材工商行政管理局料,那么这种官网宣传方式涉嫌违反《广告法》所规定的使用绝对化工商行政管理局用语,并具有排他性之意,应属涉嫌违反《广告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其违法责任的承担者为广告主,在特定情况下包括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




对于类似的虚假宣传行为,有关部门曾发声提醒:标榜自家产品“最好”、“第一”是商家吸引顾客、夸大销量的惯用手段,广大消费者注意留心。




排毒养颜?曾遭处罚




再说回君健药业公司本身,就是这样一家打造出了经销商口中“女性私护第一品牌”的企业,却在2019年7月因虚假宣传遭到处罚,据悉,陕西君健药业有限公司在当时曾陕西省因广告违法行为遭到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临潼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临市监工罚字〔2019〕第24号。







据相关处罚决定书披露,2019年4月16日,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临潼分局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接到举报,消费者赖某举报陕西君健药业有限公司在其网店发布虚假广告,对产品进行虚假宣传。执法人员经核查,发现陕西君健药业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虚假广告行为,4月22日,对其立案调查。







经查明,违法事实如下:陕西君健药业有限公司自2018年9月以来,通过公司在阿里巴巴网络平台开设的网店对公司生产的“妇科凝胶”进行广告宣传。在广告中,该公司称“妇科凝胶”具有“排毒养颜紧致养巢”、“排毒养颜”的功效,但公司无法提供相关资料证明上述产品功效的真应用实性,且公司承认该产品不具有排毒养颜功效。另外,该公司进行上述广告宣传花费广告费计1600元。陕西君健药业有限公司上述发布广告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平台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属于《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网上办事、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行为,属违法行为。




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网上办事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有关部门对君健药业进行了处罚。




然而,就在这起处罚实行后的两年间,网上至今仍流传有关于君健药业生产的“闺蜜宝”系列产品具有排毒功效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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