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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按规定足额支付工资(公司没有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在现有的劳资纠纷中,最为常见的一种纠纷类型,就是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那么,当劳动者遇到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工资的情况时,应当如何来正确维权呢?



我们看一下劳动合同法对于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据此可知,如果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给劳动者支付工资,那么劳动者是可以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但是,解除劳动合同意味着劳动者必须重新去找工作,所以,为了避免重新找工作,失去现有收入,很多劳动者往往不会选择这样做。



那除了解除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之外,劳动者还可以如何去维权呢?


《劳动合同法》第85条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据此可知,劳动者还可以向劳动监察投诉举报,由劳动监察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如果在劳动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后,用人单位仍逾期不付的,则劳动监察部门可以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所以,劳动者今后再遇到用人单位拖欠未足额支付工资的情况,一定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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