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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料衡算法与产污系数法(排污系数法和物料衡算法区别)





一、排污系数(物料衡算)的适用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二、排放量的计算

2021年5月1日起,生态环境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发的《关于发布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生态环境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6号)(下称“16号公告”)开始施行。《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81号)同时废止。《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3号)第一条第二款同时改按16号公告规定执行。







计算排污系数(物料衡算)的方法有以下两类:


一是2021年16号公告附件1列举的“技术规范”


《关于发布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生态环境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6号)附件1.《生态环境部已发布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清单》(目前75份规范,详见生态环境部网站 )


二是2021年24号公告列举的“手册”


《关于发布<排放源统计调查产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数手册>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24号),《手册》内容可登录生态环境部网站查询。


纳税人需自行在生态环境部网站查询所属行业相关的“技术规范”或“手册”。







那么,我们怎么判断适用哪一类计算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


(一)属于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且16号公告列举的技术规范中规定了相关排(产)污系数的。


适用16号公告列举的技术规范中规定的排(产)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


(二)属于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且16号公告列举的技术规范中未规定相关排(产)污系数的;以及不属于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


适用24号公告列举的手册规定的排(产)污系数方法。


如图:








三、参考案例

某电镀企业主要产污工艺为除油(挂镀)、浸蚀(挂镀)、镀铬(挂镀)。该企业基本信息如表 1 所示。





那么,该企业的排放量及应纳税款是多少?计算过程如下:




步骤1:判断适用的排(产)污系数计算方法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电镀工业》(HJ855-2017)中未规定相关排(产)污系数,适用《手册》规定的排(产)污系数方法。




步骤2:查询适用的排(产)污系数计算方法


通过查询《手册》附表1.《工业行业产排污系数手册》--《3360 电镀行业(不含电子元器件和线路板)系数手册》(以下简称本手册)。




本企业主要产污工艺涉及应税污染物及系数:


通过查询本手册系数表,本企业涉及工段及工艺包括:前处理—除油(挂镀)、前处理—浸蚀(挂镀)、电镀—镀铬(挂镀);涉及应税污染物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总磷、总铬、六价铬。














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方法:废水中污染物产生量与产品产量有关,根据不同核算环节(工段)计算产污量后,再根据企业末端治理设施和运行情况计算各污染物的排污量。


计算顺序:(1)计算工艺污染物产生量(2)计算工艺污染物去除量;(3)计算工艺污染物排放量;(4)计算企业污染物排放量。(详见本手册)




步骤3:分工段(工艺)计算排放量


以“前处理—除油(挂镀)”产生的化学需氧量为例:




(1)化学需氧量产生量计算


①查找产污系数及其计量单位


根据企业基本信息,查找本手册中主要产品为:电镀产品(不含电子元器件和线路板),工艺为:除油(挂镀),生产规模为:所有规模的组合中化学需氧量的产污系数为 4.37,单位为克/平方米-产品。


②获取企业产品产量


该企业实际情况为:该工艺年生产的产品面积为 266000平方米。


③计算化学需氧量产生量


由于查询到的组合中,化学需氧量的产污系数的单位为克/平方米-产品,因此在核算产生量时采用产品产量。


化学需氧量产生量 = 化学需氧量产污系数×产品产量=4.37(克/平方米)×266000(平方米)=1162420(克)




(2)化学需氧量去除量计算


①查找治理技术平均去除效率


该企业治理技术采用化学混凝法,查询相应组合内化学混凝法的平均去除效率为 85%。


②计算污染治理技术实际运行率


根据产污系数组合查询结果,该组合中总铬对应的污染治理设施实际运行率计算公式为:


k=废水治理设施运行时间/正常生产时间=3000(小时)/2800(小时)=1(k 值 >1 时按 1 计算)


③计算化学需氧量去除量:


化学需氧量去除量=1162420(克)×85%×1=988057(克)




(3)化学需氧量排放量计算


化学需氧量排放量=1162420(克)-988057(克)=174363(克)=174.363(千克)




按照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各工段(工艺)应税污染物排放量如下:





步骤4:根据排放量计算环保税


  化学需氧量污染当量数=污染物排放量÷污染当量值=174.363(千克)÷1(千克)=174.363


各应税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结果如下:



对总铬与六价铬征收污染当量数较高的一项;对第二类水污染物征收污染当量数较高的前三项。


计算应纳环保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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