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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十一五(国家税务总局十四五规划)

关于印发《种子(苗)种畜(禽)


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


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关税〔2009〕50号


农业部、国家林业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一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06〕3号)等规定,现制定《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暂行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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