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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会计分录(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会计分录)




一、预收账款所得税处理



(1)期中:


当期预收账款部分按照计算公式计算当期缴纳所得税。


计算当期所得税的公式为:


{【当期预收账款 × 适用计税毛利率 -对应计提缴纳的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 -(当期结转收入的预收账款×适用计税毛利率 - 对应计提缴纳的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 本年利润-以前年度亏损}*25%


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提示:


营改增后,如果城建税、附加、土地增值税计入当期损益,则扣除税金为零。


以前年度亏损仅指可以弥补的5年之内的亏损。



(2)期末


年终对未达到收入确认条件的预收账款已上缴的所得税从“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转入“递延所得税资产——预售房预缴所得税”科目。


会计分录如下;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预售房预缴所得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二、确认收入之后的处理



综合验收、竣工决算之后,确认收入的同时按规定结转成本。将原来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转回:


借:所得税费用(根据“所得税费用=应交所得税 递延所得税”倒挤得出所得税费用的金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本年利润弥补亏损,调增、调减之后的金额计算的企业所得税,也就是按照税法的口径计算的企业所得税金额)


递延所得税资产——预售房预缴所得税(预收账款结转收入对应结转的所得税金额)



提示:以上分录假设在一个开发周期内,“先亏后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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