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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混合销售和兼营业务的政策(混合销售和兼营的计税规定)



混合销售和兼营是增值税的重要概念,但营改增后一直波澜不断,先是2016年36号文件做了界定,紧接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进一步对于自产货物附带安装情况做了解释,再到近日国税总局再次就此问题做了阐发。混合销售、兼营何其难也!?且看下文分晓。


一、2016年36号文的混合销售和兼营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上文中界定了混合销售与兼营的问题,但对于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服务的情况未做界定,按照此文件将被理解为混合销售按照主业合并征税,从而引发了巨大的争议。



二.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中对自产货物附带安装的重要补充

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该文件正式将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单独拿出来说事,并将其独立于混合销售和兼营之外,成为事实上另外一种特殊类型,不再按照混合销售跟随主业缴纳增值税,而是要求分开核算,分开交增值税。


但是分开交纳分别适用于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销售16%,安装究竟是10%还是3%?文件并未明确,实务中两种情况可能选择3%,一种是建筑业老项目,还有一种是甲供工程或清包工。清包工自不用说,显然不能套用。普遍的观点认为,这里的分别交税也,不能套用甲供材模式,因为不同于一般的甲供材,货物和劳务都由该企业提供,而且对于适用甲供工程的仅限于该文件第四条中的销售电梯情况,所以有明确规定才能按照甲供简易计税,无明确界定不能随意套用甲供简易计税。这样一来,营改增后的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服务的情况下,生产企业只能选择16% 10%的税率组合。这其实依然是不公平的。


三、国税总局最新增值税补丁文件规定

2018年7月25日,国税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文件,对于此问题又做了重新解释:




文件提出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销售自产机器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


特别注意这里只有机器设备,没有包含11号公告中的活动板房、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此时文件规定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即选择16% 3%的增值税组合,这实质上是降低了生产企业的税负压力,算是一大利好,但并不能随意扩展到机器设备以外的其他自产货物,比如塑钢门窗生产企业销售同时提供安装,依然只能选择16% 10%,而消防设备销售同时提供安装则可以选择16% 3%。


非机器设备类厂商是不是有点无奈?但是按照文件规定的确如此,未来会不会再次增加补丁不得而知。但这里还是要吐槽一下国税总局,既然放开何不大步向前,扭扭捏捏实在是增加理解难度,也增加征管难度。


第二种情况:销售外购机器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


按照35号文件和11号公告内容,这显然是属于混合销售,应该根据主业交税,但文件显然颠覆了这种传统观点,认为只要企业自己按照兼营核算,那就可以按照兼营交税,不仅如此,还可以选择16% 3%的最优组合!


说到这里是不是可以理解混合销售和兼营在这个领域内其实已经名存实亡,企业完全可以自己选择按照合并缴税还是按照分开交税!



好了最后总结一下:


1、从36号文到11号公告到最新的18年42号公告,混合销售和兼营的变化经历了三个阶段,希望各位能够搞清楚;


2、最后的结果是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开交税,通常应选择16% 10%组合,但如果是自产机器设备则视为甲供,可以选择16% 3%组合;


3、销售非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服务通常仍应理解为混合销售,应合并按照主业16%交税,但如果是外购机器设备则可以按照兼营处理,分开核算,分开选择16% 3%组合。


政策解读完毕,一遍没有看懂请再看三遍。


本文为焦点财税作者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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