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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企业停工停产工资生活费(停工停产期间工资和生活费)

最近,有些人还在“宅”,有些人已经陆续复工了。疫情期间,复工姿态各样,在家工作怎么发工资?待岗状态呢?不同情形,不同发放标准。


一、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


(1)在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正常支付工资。


(2)病假期间:如果新冠肺炎患者解除隔离后,仍需遵医嘱病休的,则按照医疗期的相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


二、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


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


正常支付工资。


注意!是政府实施或者采取措施导致的情形,如果仅仅是员工自己要求居家隔离,或者觉得老家更安全不想回来,可不属于此种情形。


另外,处于看护假期间的职工亦归于此种情形。但看护假可是要还的,企业可以综合调剂使用本年度的休息日,即现在休了看护假,当年以后的休息日企业可以安排上班。


三、复工人员,包括在家办公的职工:


企业要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可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


北京人社局明确,疫情期间,对企业要求职工通过网络、电话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的,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支付工资。


四、自行居家隔离或者申请延期返岗的员工:


(1)企业可以安排员工在家办公,正常发放工资。


(2)企业没有条件安排员工在家办公的,优先安排年休假,年休假期间正常发放工资;年休假安排完了,想要继续延期返岗的,可采取的措施有:


A.协商一致待岗,并明确待岗期间的工资;


B.员工申请事假,事假期间无薪;


C.单位综合调剂使用2020年度内休息日,正常发放工资,在以后的休息日安排员工上班。


五、企业停工停产安排员工待岗的:


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正常发薪,超出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发放基本生活费(上海及天津是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100%;广东、江苏、浙江是80%;陕西是75%;北京、安徽是70%。)。也就是说,单位安排员工停工待岗的,第一个月的工资仍然需要保障,正常支付;从第二个月开始,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


六、企业没有停工,但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与职工协商一致后降低薪酬:


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各级工会组织要积极给予协助,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注意:


受疫情影响的民事合同主体可依法适用不可抗力条款,但合同主体则不可适用且不能因此终止履行劳务合同。


法律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等七部门颁布的《关于妥善处置涉及疫情劳动关系有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17号)第(一)条中对此有明确规定:“受疫情影响导致原劳务合同无法履行的,不得采取暂时停止劳务合同的做法,企业要与劳务者协商一致,可依法变更劳务合同。”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企业应按照劳务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标准。”也在此情况下停工停产,第一个月正常支付工资;至于继续停工的,第二个月的工资问题,此处没有规定,但一般是发放生活费。对于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广东省的规定是“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月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决劳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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