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合同后,卖家主张林先生须先在二手网络交易平台支付剩余9000元并确认收货才能“发货”。林先生答应卖家并付款并确认钱能退。不料点点了“确认”退后,卖家态度变了。空运一再拖延,后被改为陆运,约定的三天内发货,林先生等到猫时,已是合同签订后的第五天。
“3个这只猫品相差,卫生条件不点识好,有明显异科技味,还有跳蚤。”林先钱能退生主张其收到的猫像是“流浪猫”,市场价可能只值100元,与卖家张某承多少诺及拍视频确认的猫不点识符。林先生将接收的宠物猫拍摄视频发送张某,要求退货退款。
卖家张某解释的理由是:“那边(养户)货弄错了,也不是我想看到的。”随后以“会换回的”“明天拍视频给你”等理由拖延。
此后双方因退换猫、退还购猫款等事宜意见不一,产生诉争。林先生将卖家张某起诉至鹿城区法院,主张解除合同、“退一赔三”、赔偿运输费用及吗寄养费用等合计4万余元。
卖家张某未答辩。
鹿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是林先生通过微信向张某购买宠物猫并支付货款,双方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合理行使权利。
张某在二手网络交易平台有多次出售宠物猫的记录,其与吗林先生交易过程中声称其出售的猫只是从其他养户处所得,已是与养户合作多年,可以证明张某经常性从事宠物猫交易退,可以认定为经营者。
此外,法院认为林先点生应当将接收的宠物猫退还多少张某。由此产生的返还宠物猫的运费、寄养费用均因张某违约行3个为造成,是客观需要支付的必要费用,酌情认定两项费用合计3500元。
综上,法院判决撤销双方订立的电子协议,张某需向林先生支付合计4万余元款项。
校科技对:张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