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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停工停产补偿金(企业停产给职工有哪些补偿)


最突出的体现就在于企业拆迁多了“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这一法定补偿项目。那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究竟应该怎样向征收人主张呢?


作为被征收人的企业,要收集哪些证据才能有效争取自己的利益?法律中有没有具体的规定?




一、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因此,停产停业损失是房屋因征收活动不能继续从事生产经营而造成的损失。


同时该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二、主张停产停业损失应具备的条件

在地方政府实施的征收项目中,均要支持客观发生原则。


也就是说,停产停业损失是客观发生的损失,只要事实存在就应该对发生的损失进行补偿。


在原则基础上,对具体的补偿条件进行规定,因为各地不同,所以规定也不同。但总的来说,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 房产证上注明了是非住宅房屋,或者说经过相关部门的认定属于非住宅房屋。


2 有地址相符的营业执照。


3 有税务登记,有纳税凭证,有纳税记录。



如果房屋登记的用途是住宅,实际是用来经营,征收方认为是住宅,则要看实际情况,征收人不一定会支持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主张。


因此,需要在补偿的诉讼当中通过举证来证明经营行为是客观存在的,而且停产停业损失的客观的实际是产生的,与客观发生原则是相符的。


三、主张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2〕10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下列属于《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六项规定的“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一)必要留守职工的工资; (二)必须缴纳的税款、社会保险费; (三)应当缴纳的水电费、保管费、仓储费、承包费; (四)合理的房屋场地租金、设备租金、设备折旧费; (五)维系停产停业期间运营所需的其他基本开支。


因此,可搬迁设施设备的拆除、运输、安装以及调试的费用,无法搬迁设施设备的残值补偿,停产停业损失期间的净利润补偿等都是可以主张的。


四、如何补偿

1 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确定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协商时应考虑被征收房屋以前的经营状况综合计算。需要说明的是,停产停业损失是有期限限制的,补偿期限需要看地方的规定,一般来说是六个月。


2 委托房地产估价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来确定损失金额和标准。


3 根据地方的指导价格来确定。


五、律师建议

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主张一定要以实际发生原则为基础,以证据为依托。


同时企业还要将机器设备搬迁或重置的费用,以及厂房建筑本身的补偿等综合、全面计算,不要漏项少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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