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香港公司年审 >

国有固定资产报废文件(国有企业固定资产报废管理办法)


《办法》明确,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以下七种情形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予以处置:①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②涉及盘亏等非正常损失的;③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④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⑤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而移交的;⑥发生产权变动的;⑦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情形。


针对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办法》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处置收入应当在扣除相关税金、资产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上缴中央国库。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495号)予以废止。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