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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停产企业财政补贴政策(关于停工停产的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应当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来补偿。同时,该《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具体办法,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等因素,来确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从这两条规定来看,被征收房屋想要获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需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其一,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


其二,房屋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且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上载明的住所(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


其三,房屋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


值得一提的是,我国根据房屋产权证明载明的房屋用途或规划部门批准的房屋用途,将房屋性质划分为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两大类。用于商业、工业的非住宅房屋(例如店铺、养殖场、食品加工厂等)被征收后必然存在停产停业损失,对其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补偿是理所应当的。



疑问接踵而至,“住改非”房屋是否可以获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呢?

“住改非”指在国有土地上的住宅虽然在房屋产权证上登记为住宅用房,但却取得了工商营业执照。由于“住改非”房屋的形成原因较为复杂,实际的经营状况也因人、因地而异,目前各地较为普遍的做法是参照非住宅房屋的有关征收规定,结合住宅房屋的征收办法,有限地对“住改非”房屋给予一定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那么,房屋在确定可以获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后,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范围主要包括哪些方面呢?

一般来说,从第二十三条规定来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的确定,须由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共同议定,或委托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其补偿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搬迁前期的费用,例如仪器设备的搬迁运输费用,生产成品或半成品、商品等的搬迁运输费用;


二、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停工费用、机器设备调试修复费用;


三、物资的拆卸、包装和运输费用;


四、停产停业期间员工的工资、福利费,或企业因征收倒闭需要支付员工的安置费;


五、生产、经营证照重新办理或变更所需支付的费用等。



但由于我国各地的经济水平发展差异较大,各地政策法规、社会现实情况也各不相同,制定出一个全国统一的法律规范存在一定的困难。


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工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建法〔2011〕18号)为例,该通知规定了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评估的计算公式,且规定按征收决定发布前上个月的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员工月生活补助等等。


再如《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暂行)》(渝办发〔2011〕123号)中,规定了按房屋评估价值的6%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给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按每月按房屋评估价值的5‰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给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按实际过渡期限计算停产停业期限。


由此可见,各地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规定各不相同。在实际的操作中,这就需要各地参照相关法律,结合实际情况,参照行政合理性原则和比例原则要求,在充分考虑公共利益的情况下,给予被征收人人公平合理的补偿。



大量的案例表明,停产停业损失的认定往往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征收方和被征收方依靠单纯的双方谈判总是很难达成合意,而拖的时间越久,征收方难以完成征收工作,被征收方承受的损失也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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