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银行开户 >

企业基金会项目资助(扶持基金是啥意思)



第一章 总则


  基金会第一条 为促进上海文艺创作的繁荣,加大对公共文化的扶持力度,推动上海的国际文化大都市建设,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受意思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和市财政局委托,面向全社会接受本市文化艺术项目的申报,组织专家进行资助申报项目评审,并对资助项目实施监管,特制定本办法和相关实施细则,经上级委托部门批准实施。


  第二条 基金会项目资助的宗旨是:促进文艺创作,资助公益文化,扶持重点项目,推动文化创新,集聚文化人才,加强文化交流,致力于上海文化艺术事业的繁荣和发展。


  第三条 项目资助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四条 基金会设立项目资助专家评审委员会和审定委员会,是基金会组织实施项目资助的评审和决策机构,下设项目资助评审办公室和项目资助监管办公室,具体负啥责项目资助的组织基金实施等日常工作。


  基金会所属上海文艺人才基金、上海图书出版专项基金、上海大剧院艺术中心艺术发展基金、上海戏曲艺术中心艺术发展基金、上海文艺评论专项基金等,基金会对各自相关范围内的申报项目,承担项目受理、组织评审等具体工作。


第三章 资助范围


  第五条 基金会项目资助的范围包括:文学、文艺评论、影视剧、动画片、纪录片、广播剧、舞台艺术、美术、书法、摄影、文博、网络文学、网络影是视剧、图书等领域的创作、演出项目、拍摄、出版、展览、交流、研讨、对外翻译推介、佳作奖励、产业发展、人才扶持和文化艺术活动等项目。


  第六条 基金会在项目资助上,坚持向列入国家和本市重大文化项目的作品倾斜、向优秀的原创作品倾斜和向体制改革的院团倾斜的原则。同时,对“重中之重”的优秀项目在资金和政策上予以重点支持和倾斜。


  第七条 基金会企业资助项目内容要旨:


  一、体现时代精神,反映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激励人们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二、弘扬民族精神,具有较高思想、文化内涵和艺术水准,有利于中华文化传承,增强民族凝聚力。


  三、体现上海文化底蕴和海派文化精神内核,反映上海城市精神风貌,表现不同历史时期上海的名人、名家、名著的风采,并具有历史、文化价值。


  四、有利于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能陶冶道德情操,为少年儿童所喜爱的、健康向上的优秀少儿作品。


  五、有利于增强中华文化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并能推动中华文化“走出去”。


  六、有利于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适应群众文化需求的新变化新要求,并能积极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具有示范引领作用。


  七、有利于建设上海文艺人才高地,促进文艺是领域领军人才、拔尖人才、紧缺人才、优秀人才施展才华和培养、推出优秀青年文艺人才的优秀作品与扶持人才项目。


  八、反映上海文化题材的社科文化艺术类优秀作品出版项目,特别是列入国家和上海市重点出版规划的重点项目。


  资助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要求,详见基金会相关艺术门类的《项目资助实施细则》或相关专项基金的《项目资助实施办法》。


第四章 申报受理


  第八条 申报者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上海籍户口或取得上海市居住证的公民。


  二、在上海注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依法纳税,会计核算规范,经营状况良好,资信等级较高的法人单位和其他组织,该单位、组织或其实际控制人无不良信用记录、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三、定向为上海创作的外省市公民或外籍人士。


  第九条 基金会和涉及项目资助工作的人员不得参与项目资助申报。


  第十条 申报资助的电影佳作、电影产业、电影人才等项目,应是在申报时已完成实施或已取得成果的项目。


  申报资助的其他项目,应是在申报扶持时已有策划方案或开始实施,并计划在申报年度或下一年度完成的项目。申报时已发表、演出、播映过的创作作品或已完成的活动项目,一般不再受理申报(小剧节目除外)。若因档期安排、重大节庆配合等合理原因未能及时申报者,可在下一期受理时申报,但申报者应提交相关说明材料。特殊情况另行处理。


  第十一条 申报者需向基金会提交相关的身份证明、《项目资助申报表》和申报各艺术门类项目所必须提交的有关材料,如剧本、样片、音像资料等。详见基金会申报年度相关通知和相关艺术门类的《项目资助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基金会项目资助评审办公室在每年的项目资助申报受理期内,受理各类项目的申报,并接受申报者的相关咨询。


第五章 项目评审


  第十三条 申报资助项目的评审工作,按照由基金会制定、并经上级委托部门批准的《项目资助评审办法》实行。基金会项目资助采取“资格认定、评审、审定”的三级评审制。即:由基金会项目资助评审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资助项目进行资格认定;通过资格认定的项目提交基金会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并由专家评审委员会提出项目资助的立项建议和资助金额建议;基金会审定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与建议,审定批准资助项目与资助金额。


  第十四条 参与评审的专家评委遇到与本人相关的申报资助项目时,采取回避办法。


  第十五条 申报项目经资格项目认定、评审、审定、报批通过后,其结果由基金会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申报者。凡获得资助的项目均通过基金会网站(www.shcdf.org.cn)和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布。


  第十基金六条 申报者对评审未能通过的项目持有不同意见,且项目在评审时的同意票数达到三票的前提下,可自结果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基金会提出书面申诉请求。基金会将按照规定程序组织专资助家专题复议,并提出复审意见,上报审定委员会复核审定。


第六章 签约拨款


  第十七条 受资助者须接受并签署由上级委托部门委托基金会制定的《项目资助协议》,并填写相关表格。双方签署协议后,资助款项由上海市财政局直接或委托基金会以一次性或分期拨款的方式予以拨付。


  第十八条 在签订协议时,资助项目的申报主体、实施主体、项目策划内容、实施进度、项目经费预算与实际支出等方面内容与所提交的《项目资助申报表》、项目策划书、作品文稿及相关材料等为准,若有关情况发生变化,须及时向基金会提交书面说明。如构成实质性变更的,有权对该项目进行重新评估,并有权对资助资金的拨付进度、金额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项目资助的经费使用,须符合国家有关财税规定资助,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购置(电影产业项目除外)和人员工资支出。


  第二十条 获资助项目的成果使用时(包括出版、上演、播映、展出及宣传和举办活动等),须在相关的版权页面、重要新闻报道和广告、节目单、海报等宣传材料中,用明显的文字标注系“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资助项目”,标注应严格按照《关于资助项目声明标注的规定》执行。此项声明具有永久性,不因本项目成果归属的改变而终止。


第七章 评估监管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受上级委托部门委托,组织专业人员对已完成的资助项目进行监管,并报上级委托部门审核。


  第二十二条 受资助扶持者须接受基金会对项目进行的评估和监管。对资助项目单独立账,指定专人负责资助款项的管理工作,严格按照《项目资助协议》中的约定使用资助经费,完整保留相关票据。受资助者须按规定向基金会提交《资助项目进度报告表》和《资助项目成果报告书》,并提供该项目的海报、演出说明书、录音、录像、出版物等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有权对受资助者违反协议、弄虚作假、挪用资助经费等行为,根据情节轻重,采取口头警告、公开通报、限期整改、暂缓拨款、终止拨款、追回资助款、取消申报资格等处罚措施;凡涉嫌违法违纪的,将提交司法或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具体依照《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资啥助项目监管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受资助者不能按约定实施或完成资助项目时,应及时通知基金会,基金会将视实际情况延期、终止或撤销对该项目的资助。


  第二十五条 凡被终止、撤销的资助项目,受资助者应在接到基金会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清理账目,按要求填写相关材料和表格,提交基金会进行清算,并全额返还基金会资助款项。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对本办法享有最终解释权。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起实施。


上海市文化基金会


2021年10月9日


以上内容由上海济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企业公司&上海济语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整理发意思布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