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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公司兼营和混合销售(建筑企业兼营与混合经营)


一、一般规定




财税〔2016〕36号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注意:混合销售存在一项销售行为中,即同时涉及服务、货物,难以分割,例如A公司向B公司销售空调并负责安装。如果A公司向B公司销售空调,向C公司提供空调安装服务,那么就属于兼营,应分别核算销售额。




一般情况下,混合销售行为按照纳税人的主营业务交税,也就是文件规定的从事货物生产、批发、销售的纳税人发生的混合销售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而其他纳税人发生的混合销售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特殊规定




1、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注意:虽然文件只列举了“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但是后面还有“等”字,说明并不限于列举的三类,关键词还在于“自产货物”。


营业税时期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分别核算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其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


可见营业税时代对于自产货物并不限于某种“自产货物”。




2、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注意:分别核算后,安装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如果不选择简易计税则适用一般计税;此处未区分电梯的来源,因此包括了自产、外购等方式取得的电梯。




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注意:这个文件其实是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文件中的特殊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已规定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但如果自产货物是“机器设备”的话,对应的安装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那么什么属于“机器设备”文件并没有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也未进行解释。




从以上3个规定可见,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安装服务的情况,需要分别核算销售货物和安装服务,其中只有电梯和机器设备的安装服务才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其他的如果没有特殊规定应按照一般计税,现行适用税率为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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