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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9第3号全文(国税函200931号文件完整全文)

小A的公司每个月会给每个员工发200的交通补,用于补贴上下班的交通费。







这个在每个人的工资条上就有体现,本来不是啥事,但是最近就有同事在公司群里@小A这条信息。









小A看到同事发的这条信息后瞬间有点蒙圈。她也没急着在群里回复同事,而是先梳理了一下财务部在交通补的核算和计税方面的做法。




小A的公司每个月给每个员工发200的交通补,用于补贴上下班的交通费。




会计核算上呢,按照财企[2009]242号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




所以,从这个文件发布后,公司是直接将每月和工资一起发放的交通补都在核算上计入工资了的。




分录上:




借: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工资(根据受益对象)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这部分作为企业的工资支出,企业所得税扣除也是允许全额扣除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





而国税函2009 3号文第一条是这样







所以,结合着,只要是合理的补贴支出,列入薪酬制度,固定和工资发放的补贴是可以做为工资薪金支出,全额扣除的。




这是企业自身的核算和税务扣除,那么交通补做为员工的所得,个人所得税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这个问题也是员工在群里急切需要了解的问题。




个人所得税法中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所以,正常情况下,交通补也是任职所得,需要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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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交通补贴正常全额纳税,但是按规定可以享受一定的标准的扣除。




而这个扣除各地标准不同!




小A所在的公司在三亚市,根据海南省的规定







对于企业、事业单位交通补贴收入,高级管理人员扣除标准为1690元每月,其他人员是1040元每人每月。




小A公司每个月员工发放的200元交通费可以从工资中扣除,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而小A在实际计算预扣职工个人所得税时候,也按次规定执行的,也就是在平时按月预扣个税的时候,小A已经把这块免税的补贴扣除了,根本就没给员工计算缴纳。




具体怎么操作的呢?







小A在预扣申报时候,对于未超过当地标准的交通补直接通过填写免税收入给扣除掉了,相当于这部分本身就没给纳税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梳理清楚自己公司对交通补的处理方式和流程后。




小A在群里给员工做了相应的回复。




1、交通补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但是每个省的标准不同




2、公司在实际发放交通补计算员工个税时候已经考虑了这块标准,并在预扣时候按规定扣除了,员工并未因此多交个税,也不存在退税的问题。员工也不能重复填写扣除进行退税。


文章来源:二哥税税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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