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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财政局优抚文件(成都市优抚生活标准补助公示)


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军人:3947元/月;


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军人:3158元/月;


三、因病一至四级残疾军人:2368元/月;


四、因患精神病被评为五级至六级残疾军人(义务兵和初级士官):2020年1月至7月标准为1792元/月;2020年8月起标准为1974元/月。


原文如下:


成都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成都市公务员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和因患精神病被评为五级至六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成都天府新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党群工作部、财政金融局,成都东部新区应急安全管理局、党群工作部、财政金融局,成都高新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党群工作部、财政金融局,各区(市)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公务员局、财政局: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相关规定,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提高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民优发〔1993〕10号)精神,《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川退役军人发〔2019〕91号)精神,决定从2020年8月1日起调整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调整后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执行时间为2020年8月至2021年7月。一级至四级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公务员、因战因公伤残人员的护理费参照本标准执行。另根据文件精神从2020年1月起因患精神病被评为五级至六级且分散安置的残疾军人(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护理费从8月1日起同步调整。调整后的护理费标准为:


上述享受护理费的残疾军人和伤残民兵民工,由户籍所在区(市)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伤残公务员和伤残人民警察,仍按原资金渠道由工作单位发放。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新的护理费标准政策出台后,本通知自行废止。


成都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成都市公务员局


成都市财政局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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