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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考核标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具体包括)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采取直接补助、绩效奖励、购买服务等使用方式,用于科技资源支撑型特色载体及载体内企业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拓展特色载体孵化服务功能和辐射范围,为中小企业提供市场化、专业化、精准化的资源和服务。


第六条 专项资金需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资金管理规定,专款专用,并按照规范管理、赋能创新、突出绩效、失信惩戒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七条 支持特色载体高质量发展


对新获得省级认定、国家级备案的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省级、国家级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国际化科技企业孵化器(含粤港澳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20万元和5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市级、省级认定的加速器分别给予1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省级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30万元的奖励(成立初期已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新型研发机构除外);对新获得省级、国家级认定的大学科技园分别给予20万元和50万元的奖励。同一家载体认定奖励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对在东莞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年度运营评价中评为A级的单位,给予2万元绩效奖励;对在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年度运营评价中评为A级的单位,给予5万元绩效奖励;对在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年度考核(运营)评价中评为A级的单位,给予10万元绩效奖励。


第八条 支持特色载体创新平台建设


支持特色载体建设中试基地和共性技术研发平台,面向中小企业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设备共享等专业技术服务,对此类中试基地或共性技术研发平台购买的单价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按购买费用的30%给予后补助,单个载体每年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及龙头企业聚焦产业发展及产业链构建中面临的关键共性技术问题攻关,建设开放实验室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整合高新区创新资源和产业资源,助推中小企业快速发展。实行“一平台一政策”,对经管委会同意立项支持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项目,给予建设经费支持。


第九条 支持特色载体提升企业培育服务


鼓励特色载体为载体内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对当年获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20家及以上,10家及以上、5家及以上的载体,分别给予40万元、15万元、5万元的奖励。


对载体运营团队参加由科技部火炬中心、省科技厅主办或指导的创新创业孵化类的从业培训班,按照培训费用的50%给予补贴,每家载体年度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载体聘请的市级以上的创业导师,在载体服务满一年,每年服务不少于10家企业的,每年按1万元/人的标准给予特色载体创业指导补贴,每家载体年度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条 支持企业创新创业升级


鼓励特色载体内企业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入库、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精特新企业认定、企业规模升级等工作,对当年认定纳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库的企业,给予0.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通过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的,给予5万元奖励;对认定为广东省专精特新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认定为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首次升级为规上工业企业或规上服务业企业的给予5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支持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提升


对连续两年享受企业研发投入加计扣除税收减免政策,且本年度比上年度研发投入正增长的企业,按增长数分段给予研发投入补贴,年度增长额≥50万元的,按税务部门核定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增长金额的6%给予补贴;年度增长额<50万元的,按税务部门核定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增长金额的3%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


对企业研发机构获批新认定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市级重点实验室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分别奖励5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


第十二条 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鼓励特色载体促成国内外高校和科研院所向载体内企业提供技术开发服务或转让技术成果,按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交易额的2%给予载体技术转移服务奖励,单个载体每年最高100万元。


第十三条 支持营造活跃创新创业氛围


对松山湖高新区创新创业大赛各分赛评选出的一、二、三等奖获奖项目,获奖后半年内(具体以管委会发布的项目申领通知为准)落户松山湖特色载体的,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落户奖励;对松山湖高新区创新创业大赛总决赛评选出的特等奖获奖项目,获奖后半年内(具体以管委会发布的项目申领通知为准)落户松山湖特色载体的,给予100万元落户奖励。同一参赛项目可叠加享受分赛、总决赛落户奖励,最高奖励150万元。


对东莞市外的国赛(含港澳台赛)、广东省赛获奖的企业、团队或个人,获奖后半年内在松山湖特色载体注册落户,经营发展两年以上、年均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并实现盈利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创业奖励。


对特色载体内参加经东莞市科技局备案同意的境内外科技展览会的企业,按市级财政补贴的1:0.5进行配套资助。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资金拨付程序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项目按以下程序组织开展申报、审核和拨付工作:


(一)申报。松山湖科技教育局按照本办法规定下达专项资金申报通知,受理申报材料。


(二)审核。松山湖科技教育局按照本办法规定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核,可采用第三方评估方式,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


(三)征求意见及公示。松山湖科技教育局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拟资助项目向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意见征集,并向社会各界进行公示。


(四)审定。松山湖科技教育局按照本办法规定对通过意见征集和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报请管委会审定。


(五)拨付。松山湖科技教育局根据管委会审定结果,向松山湖财政分局提交项目资金拨付资料,松山湖财政分局按照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审核拨付项目资金。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十五条 管委会是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统筹协调和审批;松山湖科技教育局联合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申报和评审,并对支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松山湖财政分局负责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申请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以资助:


(一)申报本政策资助项目前三年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违反有关财经、税务、工商、环保、安全生产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被相关部门给予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罚没产品的,其中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单次处罚中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没产品价值金额合计10万元及以上的。


(二)因提供虚假申报资料等行为,情节严重,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列入申请财政资金资助黑名单,尚在取消专项资金申报资格期内的。


(三)拖欠园区财政款项至申报期截止日尚未清偿的。


(四)属于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但上年度研发投入为零的。


(五)未能按要求配合完成国家高新区火炬统计工作的。


(六)经松山湖管委会研究认为不应给予财政资助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专项资金应当用于规定的范围和支持方向,相关单位不得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套取专项资金的申报单位,将停止拨付和追缴已拨付的财政资助资金,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 号)依法追究其责任;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上述所指特色载体、企业新获得认定资格、称号的奖励项目,指从2020年开始新获批认定的项目;松山湖高新区创新创业大赛获奖并落户园区特色载体的奖励项目,包括2020年以来按管委会政策或规定可申请奖励的项目。


第十九条 申请单位累计获得本《管理办法》专项资金奖补金额50万元及以上的,应向园区管委会递交5年内不得将注册地搬离园区的书面承诺,该书面承诺具备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 松山湖高新区对中央财政支持松山湖高新区“打造‘科技资源支撑型’特色载体,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的专项资金按1:3比例进行配套。松山湖高新区相关支持载体运营建设、创新创业、中小企业升级等专项支出纳入“特色载体”配套资金统计。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松山湖科技教育局负责解释。本办法与园区出台的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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