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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48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22年17号公告)

问题1:不用于出售的原材料也是存货吗?


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2006)》第三条 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因此,实务中有部分“不用于出售的原材料”属于上述规定中的“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比如生产设备维修与保养需要的备品备件、办公耗材等,虽然不是用于出售,但是都是属于存货。


不过,对于建造固定资产而专门采购的物资,会计核算通常在“工程物资”中核算,不属于存货,在领用时直接转入“在建工程”。为建造固定资产而专门采购的“工程物资”,在固定资产建造完毕后,剩余的工程物资通常是转入存货,后续处置并按照存货处理。


如果购进的原材料等,既用于生产、销售等,也用于建造固定资产的,通常是按照存货进行会计核算,而不计入“工程物资”。




问题2:赡养老人的扣除主体、范围和扣除标准是什么?


解答: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赡养老人的扣除主体、范围和扣除标准分别如下:


1.扣除标准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1)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2.被赡养老人的范围


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3.赡养老人附加扣除的具体问题解答


(1)谁能扣?


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赡养人可以扣。


(2)怎么扣?


答:独生子女每月扣2000元,非独生子女分摊合计扣除2000元。


(3)扣多久?


在被赡养人其中一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开始,到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4)多位赡养人分摊扣除的方式有几种?


答:多位赡养人可以平均分摊,也可以约定分摊或者由老人指定分摊。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


(5)如果我有一个弟弟,我每月给老人赡养费2000元,我弟弟不赡养老人。我能不能每月扣2000元,我弟弟不扣除?


答:不可以。多位赡养人的,每人最多扣除不超过1000元。


(6)我妻子能不能和我一起分摊扣除我父母的赡养老人支出?


答:不能。纳税人自己只能扣除自己亲生父母、养父母或者继父母的赡养老人支出。同样,女婿也不能扣除岳父母的赡养老人支出。


(7)如果我同时有亲生父母,还有养父母,能不能叠加享受扣除4000元每月?


答:不可以。赡养老人支出扣除不以被赡养的老人倍数加倍享受扣除。




问题3:符合扣除条件的个人,什么时候可以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解答:


根据规定,符合扣除条件的个人,专项附加扣除可以选择年度内预扣预缴时扣除或次年综合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除。


1.专项附加扣除办理扣除的时间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四条规定: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通俗的说法就是,纳税人有三种方式报送自己的专项附加扣除方式:远程办税端(个人所得税APP或电子税务局)、填写电子或纸质《扣除信息表》。


2.年度内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规定


纳税人选择纳税年度内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纳税人通过远程办税端选择扣缴义务人并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根据接收的扣除信息办理扣除。


(2)纳税人通过填写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直接报送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将相关信息导入或者录入扣缴端软件,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


《扣除信息表》应当一式两份,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字(章)后分别留存备查。


3.度终了后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规定


纳税人选择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既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也可以将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一式两份)报送给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


报送电子《扣除信息表》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打印,交由纳税人签字后,一份由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报送纸质《扣除信息表》的,纳税人签字确认、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签章后,一份退还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




问题4:个人独资企业,前两年零收入,第三年15万收入。个税是按35%交还是可以分摊到三年时间每年5万收入?


这种情况下,个税按什么税率交税?


解答:


个人独资企业的业主需要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收管理,分为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


1、核定征收的情形


核定征收,是年度进行核定的,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发布)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2)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3)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法规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因此,如果是核定征收的情形,需要看看税务局的具体核定情况,才能确定应按照实际的核定税负率交税。


2、查账征收的情形


如果是查账征收的话,个人独资企业建立规范的会计核算账簿,规范的核算出每个年度的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


如果前两年的收入为0,那么前两年的利润为负数(亏损),在第三年取得收入后如果有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况下,可以先税前弥补前两年的亏损,然后按照弥补亏损后剩余的应纳税所得额交税,税率为5%-35%,具体根据应纳税所得额确定,而不是简单地根据收入确定。


说明:在收入为0时,费用和业主的基本费用6万元、社保等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等依然可以扣除,然后以亏损的形式结转并在5年内进行税前弥补。




问题5:食堂外包,工人不是我们单位的,但由我单位支付食堂工人劳务费,支付食堂工人的劳务费可以列支职工福利费吗?


解答:


1、会计核算


对于职工福利费的范围,会计实务中一般是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文件界定的范围作为基础。


财企(2009)242号规定职工福利费包括: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


另外,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14)》规定,“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业所提供服务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也属于职工的范畴,包括通过企业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而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


因此,对于外聘食堂工作人员支付的劳务费,视同企业职工,其劳务报酬根据财企(2009)242号规定会计核算可以计入“职工福利费”中。


2、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包括: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总体上,对于职工食堂的支出,会计核算与税前扣除是一致的,因此对于职工外聘人员支付的劳务费可以作为“福利费支出”进行税前扣除。




问题6:差旅补贴是计入差旅费还是福利费?


解答:


对于职工福利费的范围,会计实务中一般是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文件界定的范围作为基础。


1.职工福利费包括的内容


(1)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2)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


(3)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


(4)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企业重组涉及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以及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


2.职工福利费不包括的内容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上述职工福利费不包括的内容,在会计核算时计入“工资薪金”。


根据上述财企(2009)242号规定,差旅补贴不在“职工福利费”核算的范围内,所以差旅费补贴不应该计入福利费中。


对于税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对于可以作为“福利费支出”范围也有规定,其中也没有涉及到差旅补贴,因此税前扣除时对于差旅补贴也是不需要以“福利费支出”进行税前扣除。


因此,对于差旅补贴,无论是会计核算还是税前扣除,都不需要计入“福利费”,而是直接计入差旅费。


“福利费支出”税前扣除要受14%的比例限制,对于合理的差旅费一般都是全额扣除。




问题7:公司有个茶水间,平时免费供应员工的饮料、棒冰、咖啡、小零食等属于办公费吗?还是福利费?


老师,我们公司有个茶水间,平时免费供应员工的饮料、棒冰、咖啡、小零食等属于办公费吗?还是福利费?是否需要代扣个税?


解答:


茶水间免费供应员工的饮料、棒冰、咖啡、小零食等,属于一种非货币性福利。


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定,非货币性福利属于职工福利费核算范围之一,因此会计核算需要计入职工福利费。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对职工福利费以正列举的形式明确了其列支范围,也包括“非货币性福利”,因此可以“福利费支出”进行税前扣除。


个人所得税方面,由于该项非货币性福利,无法量化到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官员多次在线访谈回答网友提问或者季度政策解读时,都明确回答对于那种虽然人人有份,但是没有具体量化到个人的补贴或补助,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要注意控制这种支出合理性,不能把节假日发放的粽子、月饼等统统计入,否则税务局一旦检查发现,会依照反避税条款进行处罚。




问题8: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以外购生猪再销售的情况,是否免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呢?


解答:


生猪,属于农产品。


对于农产品销售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针对农业生产者的自产自销,包括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农产品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免征或减征的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不包括农产品的流通领域。


综上所述,一般纳税人购进生猪属于商品猪直接再销售的,是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如果是购进猪仔,不是直接销售,而是养殖一段时间后再销售的,企业所得税方面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第七条“购入农产品进行再种植、养殖的税务处理”中规定:


企业将购入的农、林、牧、渔产品,在自有或租用的场地进行育肥、育秧等再种植、养殖,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使其生物形态发生变化,且并非由于本环节对农产品进行加工而明显增加了产品的使用价值的,可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农产品的再种植、养殖是否符合上述条件难以确定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县级以上农、林、牧、渔业政府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


但是,增值税方面却没有类似的规定,实务中很多税务局参照上述口径执行。


因此,如果一般纳税人购进猪仔经过养殖为出栏生猪的,则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问题9:法人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分红免征企业所得税是什么意思?


解答:


要准确理解“法人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分红免征企业所得税”,就需要完整理解其中几个词语的意思。


1、先说“法人股东”


此处的“法人股东”,根本就不是人,更不是有人常常挂在嘴边把企业老板称为的“法人股东”或“法人”。


说它不是人,这句话不是骂人,而是“法人股东”指的是股东属于法人组织,而不是自然人。


根据《民法典》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这种组织既可以是人的结合团体,也可以是依特殊目的所组织的财产。从根本上讲,法人与其他组织一样,是自然人实现自身特定目标的手段,它们是法律技术的产物,它的存在从根本上减轻了自然人在社会交往中的负担。法律确认法人为民事主体,意在为自然人充分实现自我提供有效的法律工具。


2、再说分红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因此,分红免征企业所得税需要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直接进行的股权投资;


(2)投资对象是居民企业;


(3)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因此,在下列情况下收到的分红就不得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1)通过有限合伙企业等间接进行的股权投资;


(2)投资对象是非居民企业或合伙企业;


(3)投资对象是上市公司股票,且持有时间不足12个月收到的分红。


综上所述,“法人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分红免征企业所得税”——这句话,存在问题,在有些情况下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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