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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草案二审稿全文(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


进一步明确下放行政处罚权条件


近年来,中央加大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力度,推动行政执法下沉,但由于街道乡镇没有行政处罚权,实践中出现了街道乡镇对违法行为“看得见却管不着”,而区县相关部门“管得着却看不见”现象。


北京行政学院教授金国坤举例称,2017年,北京市各区城管执法分队全部转隶至街道,各城管执法队由区城管执法局统一管理调整为以街道办事处为主的双重管理。但其他部门还是派驻机构,没有转隶人员。一些职能部门只愿意参加由街道牵头的联合执法或实施一般性的行政检查、巡查、行政劝导等软性执法。这也导致没有执法权的街道办事处在牵头执法过程中执法效力大打折扣和弱化。


今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一审稿,对行政处罚权下放乡镇、街道作出规定。


为满足基层执法需求,保障行政处罚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草案二审稿进一步明确了下放行政处罚权的条件和情形。


草案二审稿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且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


拟完善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处罚程序


南都记者了解到,现行行政处罚法对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的行政处罚有明确限制。


例如,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多年来,一些地方人大反映,现行行政处罚法中有关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处罚的规定限制过严,地方保障法律法规实施的手段受限,建议扩大地方性法规的行政处罚设定权限。


修订草案一审稿对地方性法规补充设定行政处罚进行了规定,对此,有意见提出,适当扩大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处罚的权限是必要的,建议进一步明确范围、完善程序,增加约束性要求。


同时,司法部建议对行政法规补充设定行政处罚也作出相应规定。鉴于此,修订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法律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为实施法律,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行政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行政机关应自立案起9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


修订草案二审稿进一步对行政处罚程序进行了完善。


针对行政处罚立案程序,规定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同时,对应当立案不及时立案的,设定相关法律责任。针对行政处罚期限,增加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完善听证程序方面,修订草案二审稿将听证范围增加“降低资质等级”的行政处罚种类,并明确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修订草案二审稿还规定,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也可以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直接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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