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资质代办 >

国家税务局总局令52号(国家税务总局税总2022年32号文)


1、税务稽查执行过程中哪些情形可终结执行?


根据《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五十七条规定,当事人确无财产可供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或者依照破产清算程序确实无法清缴税款、滞纳金、罚款,或者有其他法定终结执行情形的,经税务局局长批准后,终结执行。



2、税务稽查执行过程中哪些情形可以中止执行?


根据《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五十六条规定,执行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尚未确定可执行财产的;


  (二)当事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尚未终结的;


  (三)可执行财产被司法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致使执行暂时无法进行的;


  (四)可供执行的标的物需要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定权属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其他可以中止执行的。


  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经稽查局局长批准,恢复执行。



3、税务检查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终结?  


 根据《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检查确实无法进行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终结检查:


  (一)被查对象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依法注销,且有证据表明无财产可抵缴税款或者无法定税收义务承担主体的;


  (二)被查对象税收违法行为均已超过法定追究期限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可以终结检查的。



4、税务检查人员是否可以询问当事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第五十四条第(四)项规定,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二、根据《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二十条规定,询问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实施。除在被查对象生产、经营、办公场所询问外,应当向被询问人送达询问通知书。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