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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证明书是写什么用(商标使用证明材料)


一、原告的说法


原告信阳市茶叶学会是3047772号


3047772号商标标识


证明商标的权利人,指控周某销售的信阳毛尖侵犯其商标权。


该学会的某工作人员称“若商户要使用 ,产品(茶叶)来自信阳,符合信阳毛尖标准便可以向学会申请授权”,还特别强调“申请授权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然而3047772号证明商标的初审公告中的《“信阳毛尖”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第三章第十一条却规定需要缴纳管理费。这有点打脸的意思,但这不是本文的重点,请看客忽略。


3047772号商标是证明商标,而且其公示的《“信阳毛尖”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写规则》明文规定需要收费,因此收费没有任何问题,完全有合法依据。他人如果未经授权就使用该标识,原告当然有权起诉。


除了收费之外, 原告对授权产品的实质性要求就是符合《信阳市茶叶学会标准》(Q/XCXH001-2001)。


二、被告的说法


被告周先生称:我是从经销商那边进货,毛尖都是信阳使用证产的。卖信阳毛尖这款茶叶,仅当品名使用,并没有当商标使用。


三、是否侵权


判断侵权的关键是看是否会造成混淆误认,也就是说被告销售的产品是否会被消费者误材料认为是原告的授权产品。这个问题看似简单,但解决起来却不容易,有很多可能。


1、如果相关公众(包括销售商和消费者等)只要提到使用信阳毛尖,就会认为是原告的授权产品。这种情况下,被告在销售的材料产品上标识“信阳毛尖”极可能构成侵权。


2、如果原告的授权产品,用在产自写信阳的毛尖中,仅仅占有很小的比例,比如30%,其他的70%的产品均没有采用原告的标准,也没有付费。相关公众认为信阳毛尖就是产自信阳一种茶,而不是原告的授什么权产品。这种是情况下,被告在产品上使用“信阳毛尖”这几个字,侵证明书权使用的可能性就非常小。


3、如果上述比例无法查清,就应当用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原告,由原告证明被告的产品可能会被消费者当作授权产品进行购买,否则就推定不混淆,不构成侵权。


4、如果被控产品不是产自信阳,被告使用“信阳毛尖”明显是在欺骗消费者,当然是违法的。但这并不必然导致被告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被告是否构成侵权,仍然需要判断其行为是否可能导致消费使用证者将其产品误认为是原告的产品。


5、如果原告对该证明商标的管理出了问题,比如只要给钱就能使用,导致消费者购买产品时根本不考虑是不是经过原告授权,则原告的商证明书标权本身就存在问题,在没有纠正之前,该商标不能指控任何人。


6、原告的注册商标是图文组合商标,如果其中的“信阳毛尖”属于通用名称,则在侵权比对时,就应当不商标考虑这几个字。证明


由于原告并不直接经营授权产品,因此即使被诉产品与授权产品之间存在替代关系,也不能以被告所得确定原告的损失,因为被告的产品取代的是原告所有的授权产品,也就是其授权经营者的产品,遭受直接损害的原告的授权商。


五、证明商标做什么用的


根据商标法第三条是,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证明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就本案而言,什么使用3047772号商标,就是为了证明其产品符合商标《信阳市茶叶学会标准》(Q/XCXH001-2001)。如果消费者认可该标准,愿意购买符合该标准的产品,只要看到产品上有3047772号商标的标识,就可以放心购买,这就是证明商标最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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