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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需交偶然所得税(定金双倍返还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与往年的双十一活动相比,今年的双十一活动来的格外早,这不,11月1日一场“预售定金付尾款”活动上了热搜,也开启了今年双十一活动的序幕。说起今年的“预售定金”促销模式,让很多粗心的消费者交了一笔学费,具体是怎么回事呢?接下来,我们就一起聊聊今年双十一活动中的新鲜税事儿~


一、双十一之“预售定金”销售活动


在今年双十一活动期间,有一项“预售定金”销售活动频频上了热搜,具体是怎么回事呢?我们先来了解一下活动相关规则吧~


根据活动规则,消费者拍下2020年双十一预售商品后,必须在30分钟内完成预售定金支付,否则系统将自动关闭该订单,交易则相应取消。所谓预售定金,是指消费者在购买预售商品时,预先支付的一定数额的款项,主要用作购买电商平台预售商品时确定购买名额。


消费者支付定金后应自觉遵守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支付定金后,因消费者自身原因导致未如期支付尾款,或消费者申请退款且根据平台相关规则判定为非卖家责任的,定金均不退还;如双方协商一致退还定金,消费者可联系商家操作定金退还。


案例1.消费者张某参与某电商平台双十一促销活动,2020年10月29日,消费者张某拍下一件金额1000元的双十一预售商品后,直接支付了预售定金100元,根据活动规则张某应于2020年11月1日24时前支付尾款。与很多“剁手党”成员一样,11月1日当天,张某因自身原因忘记了支付尾款,根据平台相关规则判定为非卖家责任的,合同订单取消且张某已经支付的100元定金卖家不予以退还。那么,卖家取得的该笔预售定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呢?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在上述促销活动中,买家张某在10月29日下订单并支付预售定金100元即表示订单合同已签订,但在订单合同履约前,因买家张某个人原因忘记支付尾款产生违约行为导致订单合同终止,该笔预售定金实际已转为合同违约金,对卖家而言其应税销售行为并未发生,因此,作为销售方的卖家,其取得买家支付的违约金收入100元不需要缴纳增值税。若卖家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则将取得的预售定金100元作为营业外收入全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可。


“定金”不同于“订金”,不得不说这项双十一促销合同给我们普及了一些合同法相关常识,不知道各位读者朋友是否为此缴纳了学费呢?




二、双十一之“付定金立减”活动


首先,我们先来一起了解一下活动规则:


根据活动规定,部分预售商品支持“付定金立减”权益。消费者购买支持付定金立减的预售商品时,可享受预售商品总价(即详情页所显示的“预售价”)立减的消费权益,即消费者支付定金后,预售价格=预售商品总价-立减金额,具体立减金额以预售商品详情页实际展示为准。预售商品订单若发生退款,最高可退金额为消费者实际支付的金额。


例如,在双十一活动期间,某商品在电商平台上预售价为1500元,定金150元,立减金额300元,立减后商品实际售卖价为1500-300=1200,尾款为1200-150=1050元。如果该订单在消费者完成尾款支付后发生退款,则最多可退回1200元。


案例2.2020年11月9日,消费者王某在某电商平台拍了一件预售价格为1500元的商品,随后支付了定金150元,按照活动规则,王某可享受立减金额300元的优惠活动,并需要在11月11日24时前支付剩余尾款1050元。假设11月11日王某如约支付了尾款,卖家于11月13日将货物发出。假设卖家(居民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上述金额均为含税金额。那么,在本项促销活动中,卖家给予王某300元的立减金额优惠该如何处理?又该如何确认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收入呢?


上述促销活动采取了折扣方式销售货物,接下来,我们主要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方面做一下解析:


(一)针对增值税的税务处理:


1.关于立减金额300元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根据上述规定,若消费者王某购买商品金额为1500元,卖家给予的折扣金额为300元,消费者王某实际支付1200元。卖家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若将销售额1500元和折扣额300元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1200元计算缴纳增值税。


2. 关于纳税发生时间及税额计算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增值税纳税人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根据促销活动规则,卖家在王某下单日收取定金150元,在协议约定的尾款支付截止日收取剩余货款1050元,此时已收讫销售款项,纳税义务已发生。卖家应在所属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缴纳增值税1200/(1 13%)*13%=138.05元。


(二)针对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五) 项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因此,卖家应确认的企业所得税收入为(1500-300)/(1 13%)=1061.95元。




三、双十一之“瓜分X亿红包”活动


作为一位名副其实的“剁手党”成员,在参加历次双十一活动中,笔者发现越来越多的电商平台都会喜欢设计“瓜分X亿红包”的游戏互动项目。消费者参与该活动后,通过网页浏览店铺、看产品宣传广告等途径与电商平台做互动,通过完成指定互动获得相应待兑换的“双11红包”,简称“待兑换红包”。


需要注意的是,“待兑换红包”仅是可获双11红包的凭证,无实际现金或折扣优惠价值,必须在指定兑换时段(通常为双十一当天)一次性兑换成“双11红包”。对于双11红包使用则明确规定仅限在2020年11月1日当天使用,逾期未用作废,而且“双11红包”仅限在本电商平台购买实物商品使用。


案例3.假设在2020年双十活动期间,小李通过参加某电商平台“瓜分X亿红包”的游戏互动项目共兑换“双11红包”420元,其中,价值380元的“双11红包”已经抵顶了购货款,尚有“双11红包”40元未使用,次日电商平台予以了作废处理。那么,小李取得的上述“双11红包”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及政策解读相关规定: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那么,如何理解上述规定中“网络红包”的含义呢?


“网络红包”既包括现金网络红包,也包括各类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非现金网络红包。企业发放的具有中奖性质的网络红包,获奖个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具有销售折扣或折让性质的网络红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本案例中,消费者小李通过参加“瓜分X亿红包”互动项目取得的“双11红包”,其用途只能在所属电商平台购物时抵减购货款所用而且逾期作废,因此,小李取得的双11红包”属于具有销售折扣或折让性质的“网络红包”,所以说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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