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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报废的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固定资产报废和处置的账务处理)


会员:

我公司一台旧设备报废,拆除过程中发生拆除费用3万元,请问这笔拆除费用能否与旧设备的报废损失一起确认为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大成方略:

新《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二十三号) 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九至三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八条规定,对企业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毁损、报废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报废设备应以其账面净值减除残值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报废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拆除设备发生的费用不能作为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但可以作为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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