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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交通部批复请示(交通厅最新文件)


在庆祝中国共产党建党100周年,深入开展党史学习教育之际, 6月25日,南京海事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李后龙以“赓续红色血脉 担当时代重任 奋力推进海事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为全院干警讲授了一堂内容丰富、内涵深刻的专题党课。省委党史学习教育第七巡回指导组联络员陆刚,省法院党史学习教育办公室成员张浩书到会指导。


李后龙围绕党史学习教育主题,首先带领全院干警重温了党领导下的海事审判发展历程。













水上运输法院(海事法院的前身)


建国之初,为配合水上镇压、打击水运沿线的船匪、水霸以保护水上运输,根据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人民法院组织法》有关专门法院的规定,1954年10月到1955年7月期间,全国先后设立了天津、上海、长江三个水上运输法院及其分院和派出法庭专门审理水运沿线的海事海商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设立交通运输审判庭。后因种种原因,自1957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交通运输审判庭和各水上运输法院陆续撤销,海事海商案件改由地方法院受理。到1979年7月,根据第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新修订的《人民法院组织法》,水上运输法院的组建工作再次提上日程。


海事法院的筹备与成立


上世纪80年代,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推进,我国海上运输和对外经济贸易事业迅速发展,特别是14个沿海城市进一步开放,在海域中发生的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日益增多,其中不少还是涉外案件。考虑到这类案件情况比较复杂、专业技术性强,最高人民法院、交通部经请示中央政法委决定,以上海等6个水上运输法院筹备组为基础,组建上海、天津、青岛、大连、广州和武汉海事法院。1984年6月1日,6家海事法院宣告成立。1984年11月,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根据工作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于1990年批准设立海口、厦门海事法院,于1992年批准设立宁波海事法院,于1999年批准设立北海海事法院。十年之后的2019年,南京海事法院成立,成为全国第11家海事法院。




李后龙指出,从建国之初水上运输法院的蹒跚起步,到“三级法院两审终审制”专门化海事审判体系的建立,作为人民司法事业的一个创举,我国海事审判这艘巨轮沿着改革开放的航道劈波斩浪,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发展道路,我国也已经成为世界上海事审判机构最完善、审理的海事案件最多、海事审判力量最强的国家。纵观我国海事审判发展史,是一部坚持党的领导依法服务大局的实践史,是一部顺应发展需求与时代同行的成长史,是一部海法干警坚守初心、勇担使命的奋斗史。


随后,李后龙从我国海事立法及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与完善的角度带领全院干警回顾了海事法律制度的创新发展历程。



我国海事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海事法院成立之初,我国并没有专门的海事法律,为先行规范亟待解决的问题,填补海事诉讼程序和实体裁判法律适用的空白,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制定了《关于涉外海事诉讼管辖的具体规定》、《关于诉讼前扣押船舶的具体规定》、《关于强制变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的具体规定》、《关于海事法院收案范围的规定》、《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海事审判无法可依的状况。随着海事审判的全面开展,广大海事法官刻苦钻研,大胆探索,结合本国国情,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开展司法实践,有力推动了我国海事立法以及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与完善。1992年颁布的《海商法》和1999年颁布的《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标志着我国海事法律制度体系初步形成。之后,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制定颁布了《关于海事法院诉讼前扣押船舶的规定》、《关于海事法院拍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的规定》、《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等多部司法解释,逐步实现了对常规性海事纠纷的“全覆盖”,保障了海事审判适用法律的统一和规范。


不断推动涉外海事法律体系建设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为有效应对国际海事法律统一化趋势,中国海事法官充分发挥海事审判业务专长,积极参加国际海事会议,先后参与研究制订了《1999年扣押船舶国际公约》、《2002年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雅典公约》、《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国际公约》、《联合国全程或者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鹿特丹规则)、《残骸清除国际公约(草案)》等海事国际条约,还主导中国工作组积极参加国际海事委员会(CMI)《关于外国船舶司法出售及承认的国际公约草案》即“北京草案”的起草工作。通过参加国际海事规则制定,积极反映我国法律立场,一代代海法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有力维护了我国国家整体利益,努力推动国际社会构建公平合理的国际海运贸易新秩序。






李后龙指出,从海事法院设立之初的“无法可依”到海事法律制度体系的建立,从白纸一张到亚太地区海事司法中心目标如期实现,再到提出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愿景。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和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比较完备的海事法律制度和审判制度体系,我国海事法院审结海事案件中蕴含的裁判规则,大大丰富了国际海事法律规则,为国际海事纠纷化解提供了中国方案和中国智慧。海事审判的风雨历程,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史册上写下了波澜壮阔的篇章,开启了中国法治史上蔚为壮丽的远航。


最后,李后龙强调,要从海事审判发展积累的经验启示中传承好红色基因,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坚持党的领导,确保党的方针政策在海事法院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要充分利用好海事法院“司法改革天然试验田”的优势,坚持改革创新,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促进司法改革与审判业务相互融合、相互促进。要让精品意识、工匠精神入脑入心,遵循海事审判规律,用精品的要求对待每一个案件,让审理的每一个案件都成为精品。推出一批国内国际普遍认可的示范性、引领性精品案例和调研成果,不断提升海事司法的公信力。要营造有利于人才辈出的良好氛围,不断提升海事法官专业能力,积极投身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


专题党课由南京海事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杨昌顺主持。南京海事法院全体干警参加了专题党课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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