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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转让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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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计算中的特殊问题处理


一、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1.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应纳税所得额=转让收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评估的公允价值-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


3.转让所得 5 年递延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以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 5 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4.优先用于缴税的 2 种情形:


(1)取得现金补价的,现金部分应优先用于缴税;现金不足以缴纳的部分,可分期缴纳。


(2)分期缴税期间转让持有的上述全部或部分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


5.征收管理规定——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


(2)纳税地点:


纳税人投资方式


纳税地点(地税机关)


不动产投资


不动产所在地


股权对外投资


投资企业所在地


其他非货币资产投资


被投资企业所在地


二、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税


1..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应按“ 财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计税公式: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 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三、个人因购买和处置债权取得所得


1.个人通过招标、竞拍或其他方式购置债权以后,通过相关司法或行政程序主张债权而取得的所得, 应按照“ 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通过上述方式取得“打包”债权,只处置部分债权的税务处理。


四、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


1.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 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所称非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后取得的股票,以及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2.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 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 20%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上市公司流通股的所得,免税;转让上市公司解禁的限售股的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纳税。


五、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个人所得税


1.对符合条件的 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 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财产转让所得”纳税:


应纳税额=(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取得成本及合理税费)×20%


2.对 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当延长纳税期限,即: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 不超过 12 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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