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资质代办 >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类目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类)

问题1:没有申报个税的职工薪酬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在当前的实务操作中,私企没有给员工缴纳社保,也没有给员工申报个税,在计算所得税时,这部分职工薪酬全额税前扣除,税务局也没有追究。但是严格意义上,这种情况下的职工薪酬是否允许税前扣除?国地税合并后,社保和个税都归税务归口管理,公司员工的社保信息(比如缴纳社保人数)和个税信息(比如申报个税人数)是否能够自动比对?如果比对出来不符会有什么风险或后果呢?


解答: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有人根据上述规定,得出一个结论:


只有依法履行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才属于合理的工资薪金,没有履行扣缴申报义务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每到企业所得税汇算的时候,各路财税大咖们就开始在自媒体或培训课程售卖这种奇谈怪论。


这种观点是——大错而特错!


理由如下:


1.国税函[2009]3号并没有明确规定,“没有扣缴个人所得税就一定不能税前扣除”;只是把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作为“合理工资薪金”一个判断标准之一。


2.如果“没有扣缴个人所得税,就不能税前扣除”的观点成立,当税务稽查发现一家存在没有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时,处罚就会陷入“尴尬”的境地。


企业没有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是不是违反了征管法和个人所得税法?税务局处罚的结果,是不是需要企业:


(1)补缴个人所得税;


(2)滞纳金甚至罚款。


请问:如果说因为没有扣缴个人所得税而不得税前扣除,是不是这时还必须补缴个人所得税(假定没有亏损)?


接着:企业如果按照处罚决定,补缴了个人所得税,请问:补缴个人所得税后,支付工资已经扣缴了个税,还不能税前扣除吗?虽然扣缴时间晚了点,但是企业已经依法接受惩罚,难道不能追补扣除吗?


如果已经补缴了企业所得税,这时税务局是不是多收了企业所得税?税务局现在该不该退税?


收了又退,岂不是吃饱了撑的啊!!!


刚好,我这就接到一个最近实务案例,也是一家企业有几个月没有申报个人所得税。


税务局检查后,发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里面,也仅仅是对个人所得税做出处罚,并未牵涉出企业所得税不得扣除的问题。



所以,大家不要再被某些自媒体“大咖”的言论给吓着了。


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时,建议对纳税年度的工资薪金支出扣缴个人所得税做一个清理,如果发现有没有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及时去税务局补充申报,当然可能存在滞纳金的问题,但是实际发放的工资是可以依法税前扣除。




问题2:委托贷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和代扣代缴义务?


1.请问关联方委托贷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受债资比和同期同类金融机构借款利率的限制吗?谢谢!


2.自然人股东通过委托贷款贷钱给企业,请问自然人股东的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在企业还是在银行那里?谢谢!


解答:


委托贷款是指信托机构按委托人指定要求所发放的贷款。这种贷款的资金来源是特约信托存款,贷款的对象、数量和用途均由委托人决定,信托机构只负责办理贷款的审查发放、监督使用、到期收回和计收利息等事项,不负盈亏责任。信托机构只按契约规定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委托人及贷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已在业务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委托资金来源必须合法及具有自主支配的权利;申办委托贷款必须独自承担贷款风险;需按照国家地方税务局的有关要求缴纳税款,并配合受托人办理有关代征代缴税款的缴纳工作;符合业务银行的其他要求。


委托贷款的期限,由委托人根据借款人的贷款用途、偿还能力或根据委托贷款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在委托贷款中,所涉及的委托贷款利率是由委托双方自行商定,但是最高不能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和上浮幅度。自2004年起,商业银行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扩大到了(0.9,1.7),即商业银行对客户的贷款利率的下限为基准利率乘以下限系数0.9,上限为基准利率乘以上限系数1.7,金融机构可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在人行规定的范围内自行确定浮动利率。


因此,虽然委托贷款通过了银行作为中介,但是存在债权与债务关系的依然还是委托人和贷款人,而不是银行。


综上所述,关联方委托贷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仍然需要受债资比和同期同类金融机构借款利率的限制。


自然人股东通过委托贷款贷钱给企业,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负责直接向自然人股东支付利息信托机构具有扣缴义务。




问题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公司要关闭了,其中有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在报企业所得税时进行税前扣除,那么,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到税务局,税务局才认可我的这些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呢?


解答:


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在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方面都是属于资产,只有属于资产损失且满足税法规定的条件才可以直接税前扣除,否则应该是分期摊销扣除。


对于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需要的证明材料,在《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发布,以下简称25号公告)有规定:


第三十八条 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已经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已经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损失,应提交以下证据备案:


(一)会计核算资料;


(二)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三)技术鉴定意见和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无形资产已无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的书面申明;


(四)无形资产的法律保护期限文件。


对于长期待摊费用,25号公告并没有专门的条款规定。对于长期待摊费用,通常是已经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原本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分摊扣除,但是因为企业需要注销,决定了后期再无分期扣除的机会,企业只要就该项“资产”做出专项说明,即可在注销时清算时扣除。


另外,企业进入关闭注销阶段,应规定程序办理清算,并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计算清算所得。


根据财税[2009]60号第四条规定,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问题4:客户公司注销,营业外支出能否税前扣除?


近几年6、7家客户公司注销,对了帐,预付应付的材料款入了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请问:这里的营业外支出能否全部税前扣除?


解答: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产生坏账损失的,可以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1、会计核算需要确认损失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发布,以下简称25号公告)第四条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因此,需要税前扣除坏账损失,必须在实际发生年度会计也同时做资产损失确认。


2、需要准备充足的证明材料


25号公告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3、直接填报,资料留档备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问题5:为什么确有证据证明的坏账可以税前扣除,而其他资产减值就不能税前扣除,即便是有证据证明减值已经确实发生?


为什么确有证据证明的坏账可以税前扣除,而其他资产减值就不能税前扣除?即便是有证据证明减值已经确实发生了。


解答: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上述规定中特别强调了“实际发生”,资产减值计提减值准备,还只是一种理论上的“损失”,并不属于“实际发生”。因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发布)第三条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问题6:哪些行业的职工培训费可以全额在所得税前扣除?


目前职工培训费有计入职工教育经费按8%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也有按全额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请问哪些行业的职工培训费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解答:


职工教育经费按实际发生额100%扣除——适用于部分特定行业企业


(1)《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备注:此处优惠政策是指财税[2012]27号,即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核电厂操作员培训费,不同于一般的职工教育培训支出,可作为核电企业发电成本在税前扣除。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


此处的这些费用虽然是可以“运输成本”,但实质就是属于典型的“职工教育经费”!




问题7:企业报销员工学费,可以税前扣除吗?


比如某企业员工接受继续教育,取得了某本科学位,企业报销学费,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解答:


职工教育经费列支范围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11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有明确规定。


1.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2.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不包括:


(1)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2)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避免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


因此,企业报销因为接受学历教育的学费,不得以“职工教育经费”的名义在税前列支。


如果将报销的员工学历学费以奖金的名义在“工资薪金支出”中列支,则可以按照“工资薪金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同时,个人所得税也需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问题8:网络平台优惠需要取得发票税前扣除吗?


c公司的产品标价10000元,b公司通过a平台来购买可以优惠2000元,实付8000。此时a平台需要补齐差价2000给c公司,那么a平台支付给c公司的2000需要c公司开发票才能税前扣除吗?如果需要,开什么类目的发票?宣传推广?c公司开不出这种发票该如何处理?


解答:


1、先分析C公司的问题。


C公司本来是销售货物的,货物价值1万元,按照增值税法相关规定,只能开具货物销售发票,金额也是只能1万元。至于这货款是一个人支付的,还是消费者因为钱不够朋友帮忙垫付了部分0.2万元,最后开具发票都只能是1万元,开具发票只能是货物销售,税率只能是货物的税率。


因为,C公司并没有提供货物销售以外的推广服务等,所以不能开具推广发票。


C公司由于还是实际收到了1万元,并没有少收钱,所以也不能开具折扣发票。


2、在分析A和B的问题


B公司本来是来采购货物的,本来直接找C公司采购需要支付1万元(市场公允价值);但是,A平台为了吸引人气,按照网络推广的“烧钱模式”,对于通过平台采购的给予补贴。


这种模式下,A平台出钱,B公司得利,但是B公司也没有为A平台提供服务,因此得利的0.2万元也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A平台出钱就是“做好事”了,B公司得利属于“天上掉馅饼”。既然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B公司得利不属于经营行为,也没有开具发票的义务。


但是,A平台出钱这种行为,并不是人家是“傻子”,也并不是完全是在“做好事”,人家是通过这种“钓鱼”行为来达到了宣传与推广,让更多地人知道人家平台的APP以及更多人来下载与注册等,以便后期再来“割韭菜”,这也是互联网资本玩的很溜地套路。


既然A平台出钱不是增值税应税范围,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第十条 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参照《天津市国家税务局2015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执行口径》,网络电商平台支付给顾客的促销代金券支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时可凭相关凭证在税前扣除:


(1)网络电商平台的促销活动的安排;


(2)消费者实际使用该优惠券的消费记录;


(3)网络电商平台实际支付优惠金额的资金划拨明细。




问题9:专票地址栏不小心填错一个字把宝写成保了,对后续的认证抵扣有影响吗,急……?


解答: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对于不合规的发票,既不能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也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综上所述,在已经发现发票开具有错误的情况下,应积极做出补救措施,作废重开或红字冲销后重新开具正确的发票,而不要存在侥幸心理。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