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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发票管理办法规定(药店买药可以要求开发票吗)


1.【目的】为保证质量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可追溯性及完整性,保证公司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特制定本制度。


2.【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


3.【范围】适用于门店质量记录和流转凭证。


4.【职责】药师对记录和凭证的管理负责


5.【主要内容】


5.1.记录和凭证主要指药品购进凭证、销售发票、销售记录、培训和教育记录、质量问题报告记录、药品陈列检查记录、温湿度记录、效期药品预警记录、设施设备养护记录、不良反应事件记录、不合格药品的处理记录、信息收集和反馈记录、人员档案记录、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记录、顾客投诉记录、计量器检定记录、中药装斗复核记录等各类文档记录、各类质量会议的记录;


5.2.质量记录表式和流转凭证, 由各岗位人员填写,其他人员不得代笔;记录及时、正确,不得事后补填或写“回忆录


5.3.质量记录字迹端正、清楚,不得用铅笔填写,不得撕毁或任意涂改,需要更改时应划线后在旁边填写,并在划线处盖签名,具有真实性、规范性和可追溯性;


5.4.记录表式必须由记录人签署全名,不得只签姓氏,记录表式的日期填写应规范,一般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年××月××日,必要时还应写明时间;


5.5.记录表式填写应完整、准确,不得以“同上”表示,应一字一句表述清楚;


5.6.质量记录应指定专人统一妥善保管,防止损坏、变质、蛀蚀、发霉、遗失,质量记录应分类贮存,编制目录或索引,注明编号、内容,便于检索;


5.7.各类质量记录应每年月进行整理,分门别类汇总,归档并妥善保管,装订的封面应标明质量记录的名称、编号、时间范围和保存期限;


5.8.门店的购进发票、购销合同、首营企业资料、首营品种资料由公司统一保管;


5.9.对已经超过保存期限的质量记录,要统一进行处置,统一处置的记录要经过企业质量负责人进行审批,质量记录的处置要有专人负责,可采用粉碎、烧毁等方式;


5.10.记录和凭证保存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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