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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龙泉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成都市龙泉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了原告龙泉市唐人刀剑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浙江省龙泉市宝剑厂有限公司商标无效宣告请求纠纷一案。


(诉争商标)


(引证商标)


龙泉市唐人刀剑有限公司不服被诉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其诉称,诉争商标在部分商品上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前半段的规定,应予以维持。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 诉争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综上,被诉裁定部分认定有误,但裁判结果正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龙泉市唐人刀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当事人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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