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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资质和安全许可证有效期(二建通过率)

第一章

1、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营业执照签发的日期为营业法人的成立日期。


2、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 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期限为10 年,均自申请日起算。


5、著作权保护期为50 年。


6、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 个月。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 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7、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抵押权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8、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用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


第二章

1、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 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 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对于实行开工报告制度的建设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 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 年。资质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 个月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1 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被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在资质被撤回后3 个月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核定低于原等级同类别资质的申请。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3、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 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3 年。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 日前,按照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 年。注册建造师变更聘用企业的,应当在与新聘用企业签订聘用合同后有效期的1 个月内,通过新聘用企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4、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 年的;


(6)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 年的;


(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 年的;


(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 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10)年龄超过65 周岁的;


5、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期间变更项目负责人的,企业应当于项目负责人变更5 个工作日内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二建及时进行网上变更。


第三章

1、必须招标的范围


同时具备范围 规模两个条件才必须招标


项目范围单项合同估算价标准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关系公共利益、安全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融资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


1)施工≥400 万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200 万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100 万


4)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多项采购,


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


注: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1)使用预算资金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2)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2、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4、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 日。


5、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 日。


6、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7、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 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8、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 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9、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 万元人民币。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 日内退还。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10、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 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 日。


1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安全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1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13、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14、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15、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和、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等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可依法限制其在3 个月内不得参加资质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招标投标活动、承揽新的工程项目。


16、对于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挂靠等行为的行政处罚追溯期限,应当从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挂靠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工程量未全部完成而解除或暂时终止履行合同的,为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


17、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3 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


18、建筑市场诚信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时间为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7 日内,公布期限一般为6 个月至3 年;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3 年。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 个月。


19、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自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对外进行记录公告。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期限为6 个月。依法限制招标投标当事人资质(资格)等方面的行政处理决定,所认定的限制期限长于6 个月的,公告期限从其决定。


第四章

1、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2、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3、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工程竣工之日通过率或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4、有下列情通过率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 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 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 年的;(3)连续订立2 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9 条和第40 条第1 项、第2 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 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则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6、劳动合同期限3 个月以上不满1 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 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 年以上不满3 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 个月;3 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 个月。


7、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 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8、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9、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 个月不满1 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 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 倍的工资


11、租赁合同可以约定租赁期限,但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 年。超过20 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6 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五章

1、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2、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3 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3、土方作业阶段,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达到作业区目测扬尘高度小于1.5m,不扩散到场区外。结构施工、安装装饰装修阶段,作业区目测扬尘高度小于0.5m。施工现场非作业区达到目测无扬尘的要求。


4、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24 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7 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

1、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 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 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2、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10 日内,到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3、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 二建年。


4、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许可证7 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5、投标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报价,不得低于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


6、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消防法规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的规定,建立施工现场消防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


7、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 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8、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 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9、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 个月。


10、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标准


1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12、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 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13、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 日前,将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七章

1、国家标准复审一般在国家标准实施后5 年进行1 次。


2、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 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3、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20 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安全防验收意见。


4、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 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5、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 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 年。


6、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许可证月有效期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


7、高危企业新职工安全培训合格后,要在师傅带领下,实习至少2 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


8、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 年,最长不超过2 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9、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 天后,工程自动进人缺陷责任期。


10、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第八章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3 年。


2、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 年的,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3、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 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 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4、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 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 日内提出答辩状。


5、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6、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5 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7、民事诉讼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 年。这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1 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1 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8、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执行申请之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受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10 日内提出。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 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9、申请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 日内不依法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10、申请仲裁裁决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两年。申请仲裁裁决强制执行的期限,自仲裁裁决书规定履行期限或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1 日起计算。仲裁裁决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依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1 日起计算。


11、当事人申请仲裁裁决的,应当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 个月内提出。


12、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按相关规定,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


13、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应当在受资质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 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14、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和决书送达之日起15 日内提起上诉;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 日内提起上诉。


15、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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