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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公司申请高新企业所得税(建筑企业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刚刚,3月申报期延长了!





深圳延长3月份征收期到3月31日。



东莞延长3月征收期到3月31日。



青岛延长3月征收期到3月个人所得税29日。



其他省份没有特别通知继续执行国家统一的税收征收期,3月征收期为3月15日。



2022年这些优惠政策可享受执行!请把这些政策和标准记住,千万别交冤枉税。






01


增值税优惠


一、小规模纳税人减免税优惠


近日,两会明确:对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



目前,国家针对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主要是有两个:


1、小规模3%减至1%优惠


小规模3%减至1%优惠,到2021年年底到期。


虽未出正式文件,但已经确定1%优惠继续延期。具体延长期限,待正式文件出台后,以正式文件为准。



2、小规模月销售额15万,免征增值税。


此政策优惠时间是2021.4.1-2022.12.31。



两会明确,对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有两个猜测,一个是对于3%减按1%优惠,针对疫情严重地区或困难行业阶段性免征。另一个是将小规模免公司征额继续提高,可能由月销售额15万提高至20万。具体如何小规模如何免征,我们就等正式文件了。


二、生产性、生活性服务业加计抵减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三、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2022年2月纳税申报期至文件发布之日已预缴的增值税予以退还。


四、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五、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



两会明确:今年对留抵税额实行大规模退税。优先安排小微企业,对小微企业的存量留抵税额于6月底前一次性全部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足额退还。


重点支持制造业,全面解决制造业、科研和技术服务、生态环保、电力燃气建筑业、交通运输等行业留抵退税问题。增值税留抵退税力度显著加大,以有力提振市场信心。

高新

现行的增量留抵退税政策如下:







02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优惠


一、小微企业,再减半征收


两会明确: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至300万元部分,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也就是说,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实际税负由10%将至5%。



二、研发加计扣除,75%→100%


近日,两会明确:加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实施力度,将科技型中小企业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到100%,对企业投入基础研究实行税收优惠,完善设备器具加速折旧、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政策。


三、加大中小微企业税前扣除



1、自2022.1.1-2022.12.31,对中小微企业新购置价值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折旧为3年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为4年、5年、10年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2、中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和以下;


(建筑三)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四、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优惠


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以下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该优惠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止。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03


个建筑业人所得税优惠


1、新增一项专项附加扣除


2022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其中提到了完善三孩生育政策配套措施,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发展普惠托育服务,减轻家庭养育负担。



2、全年一次性奖金优惠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税〔2企业所得税高新018〕16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公司


3、免于办理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优惠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4、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5、外籍个人优惠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8项补贴汇总如下: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3号、财税〔2018〕164号


6、中央负责人任期激励优惠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3号、财税〔2018〕164号


7、支持新冠肺炎疫情有关个税优惠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04


“六税两费”税收优惠


“六税两费”优惠由原来的小规模纳税人享受,扩大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注:小型微利企业判断标准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和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05


社保优惠


申请

文中重点:降低企业社保负担,2022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对特殊行业:


1、企业服务业:2022建筑 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在2022 年度将中小微企业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2、餐饮业、零售业、旅游业:允许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省份对餐饮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提出申请,经参保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缓缴,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06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鼓励各地可根据条例授权和本地实际,2022 年对缴纳房产 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企业所得税有困难的纳税人给予减免。符合条件的服 务业市申请场主体可以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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