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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吉物流(长吉物流客服)

李某驾驶的货车有两份保险,发生事故后,两份保险各应承担多少赔偿金,引发了这起诉讼。


2021年12月,法院二审驳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的上诉,判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支付保险金20万。


涉案车辆投了两份保险


2017年9月7日,沈阳长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投保了《国内公路货物运输定期定额》保险,保险期限自2017年9月8日0时起至2018年9月7日24时止,保险金额为20万元。


2018年5月24日,沈阳长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处投保了《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定期保险》,起保日期为2018年5月24日,保险金额为1000万元。


2018年8月20日2时13分,李某驾驶涉案车辆行驶至沈西产业开发大道71公里处,车辆燃烧起火,造成车辆损坏,所载货物损失的交通事故。经辽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负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沈阳长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向所载货物所有权人赔偿共计301297元。2020年3月16日,案外人天安财产保险股客服份有限公司向沈阳长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赔付保险金物流101297元。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客服阳市分公司表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对沈阳长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货物损失进行了赔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应按物流照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


是否构成重复保险


一审法院认为,《公路货物运输定额保险条款》中对标的物被投保多份保险,发生保险事故的赔偿份额未予约定,法律对此亦无相关规定,故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提出的该项抗辩,不予支持长吉。


根据沈阳长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确认尚有货物损失200000元未予赔偿。因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应赔偿沈阳长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货物损失保险金200000元。


法院一审宣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长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支付沈阳长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货物损失保险金200000元。


一审宣判后,人保财险提出上诉称,此事已构成重复保险,各保险人应该按比例承担保险责任。


2021年12月17日,法院二审宣判驳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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